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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法律表达范围及整合路径

【摘要】:无论是将环境行为视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框架,都是在“法”的范畴内所做的定位。换句话讲,环境行为有理由也有可能实现法律表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环境行为都毫无差别、无须区分地应该实现法律表达。而对此问题所要厘清的就是何种性质、程度、范围内的环境行为能够进行法律表达。

无论是将环境行为视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框架,都是在“法”的范畴内所做的定位。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其最终的落脚点即调整对象就是行为。而欲将环境行为纳入法律体系,用法律来规制环境行为,即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是否所有的环境行为都需要用法律予以规制?对于需要规制的法律行为,法律又应该如何予以规制?对于环境行为这一既熟悉又陌生的领域,其涵摄的内容极其广泛,是否都能用法律予以规制,是否存在一个限度,如果存在其界限何在?而即使明确了应予规制的范围,那究竟应该如何实现规制仍然属于未知,还需要对这些可规制的环境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类型化分析之后才是法律规制策略、模式的选择,唯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实施。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有表达环境行为的必要,同时法律表达环境行为又是可行的,那么“环境行为法律表达”接下来面临的问题就是法律表达界限的确定。换句话讲,环境行为有理由也有可能实现法律表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环境行为都毫无差别、无须区分地应该实现法律表达。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同样需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对此问题所要厘清的就是何种性质、程度、范围内的环境行为能够进行法律表达。

讨论哪种性质的环境行为以及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的环境行为能够或应该进行法律表达,暗含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表达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即成本问题。而这里法律表达的局限性也便是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纳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即使作为普通意义上法律调整对象的人的行为,也不可能全部纳入其中。法律当然也不是一种不计成本的艺术,任何被纳入其中的对象都是成本与收益比较计算的结果。同样,一种行为是否被纳入法律也是由成本的计算决定的,环境法同样遵循这一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