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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法律表达的界定-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

【摘要】:环境行为必须进入法学的界域,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对其的规制。所以无论“表达”取何种含义,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将环境行为与现存法律连接起来,以期为环境行为与法律建立联系。一旦作为工具的“法律”得以明确,那环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简化为环境行为这一客体对象与现存实在法之间的关系。

环境行为必须进入法学的界域,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对其的规制。反过来,要想实现对环境行为的法律规制,必须要完成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何为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

“表达”是一个极其常用的词汇,而其最通常的含义就是“表示、表述”,如“思想表达”、“真爱的表达”……但据梁剑琴博士统计分析,“表达”在法学研究中作为一个特定化的用语却是极为少见,并且单从字面意义上很难对其给出一个确切规范的定义,只能结合具体的论述框架和语境来理解。[32]

“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换句话讲就是“用法律来表达环境行为”,显然,在此“法律”成了“表达”所利用的工具。然而,不同的工具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或达至不同的状态,所以在明确“法律表达”的含义之前,需要对作为“工具”的“法律”予以界定。关于什么是法律,这更是一个无穷无尽的话题。众所周知,仅仅是“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存在隶属、相互指称、相互对立等不同的观点,而将话题延展至“法”,对法律的界定将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想用博登海默的一句话来表明界定法律所存在的困难。博登海默曾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33]然而,考虑到此种困难并且关注“法律表达”中“法律”的实际指向,文章主要是从法律的存在界域层面来界定法律的。本书中的“法律”是指以规范状态存在的法律,一套以文字和文本方式存在于现实之中的指令系统。如此,“法律表达”就可以简单地转化为运用现存的法律规范来表示、描述之意。

而作为“表达”客体对象——环境行为,指的就是一种行为类型。所以无论“表达”取何种含义,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将环境行为与现存法律连接起来,以期为环境行为与法律建立联系。一旦作为工具的“法律”得以明确,那环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简化为环境行为这一客体对象与现存实在法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关于规范领域的行为问题,环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与一般意义上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对于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34]至此,我们便可明确“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就是运用现存的实在法对环境行为这一调整对象进行的表示和描述,即将环境行为上升、转化为广义法律行为之一种,进而可以为法律所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