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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核心内涵&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

【摘要】:社会性行为是人与其周围环境相适应的行为,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确立的。面对形形色色的关于行为的界定,整理各种关于环境行为的描述,可知环境行为的内涵仍然是具有很大程度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的。

从语义学上进行分析,行为是指人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而产生的外部活动,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生物学意义上专指动物行为(animal behavior),即动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为了完成摄食排遗、体温调节、生存繁殖以及满足其他生理需求,而以一定的姿势完成的一系列动作,行为包含的三个要素分别是姿势、动作和环境。心理学意义上对行为的界定则各有不同:如行为主义心理学把人与动物对刺激所做出的一切反应都称之为行为,包括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两种;格式塔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由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外部活动。现代心理学家则一般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外显活动。社会学意义上,由于人兼具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因此,人类的行为分为本能行为和社会行为。本能行为是由人的生物属性所决定。当然人的本能行为与动物的本能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其会受到文化、心理、社会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行为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社会性行为是人与其周围环境相适应的行为,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确立的。

而通常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类在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态度及具体的生活方式。它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在社会文化制度以及个人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下,在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或为应对内外环境因素刺激所做出的能动反应。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外显和内在行为。外显行为是指可以被他人直接观察到的行为,如言谈举止等;而内在行为则是指不能被他人直接观察到的行为,如意识、思维活动等,即通常所说的心理活动。一般来说,人的行为由5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环境、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行为主体:人,具体而言是指具有认知、思维能力,并有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人。行为客体:人的行为目标指向。行为环境:行为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的客观环境。行为手段:行为主体作用于客体时所应用的工具和使用的方法等。行为结果:行为主体预想的行为与实际完成行为之间相符的程度。人类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以内外环境的刺激为基础的,刺激人类行为产生的最重要的刺激源是与人的客观需求相联系的因素。例如环境污染危及人类最基本生理需求的满足而构成强烈刺激,后者促使人类产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危害认识,从而使人类有保护环境的设想和行为反应。因此可以说,刺激-人-行为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人类丰富多彩的行为。

综合分析上述不同学科对于行为的界定,可以得出行为的发出必然依存于一个主体的存在(无论是人或动物),同时行为必然源自于一种刺激[30](无论是本能抑或利益驱使),在此之后便是主体基于刺激而对行为方式[31]的选择(直接作用还是间接作用),而行为又会必然指向一个行为的客体,进而会产生行为的结果。当然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刺激必然会形成一种反应模式(主动、受动或者互动),这样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所以一个完整的行为应该具有以下因素:行为主体、行为动因、行为方式、行为客体以及行为后果等五个要素。面对形形色色的关于行为的界定,整理各种关于环境行为的描述,可知环境行为的内涵仍然是具有很大程度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的。这是很正常的,因为“环境”和“行为”这两个词本身就太过变化莫测,二者结合在一起非但没有使其变得更加简单,反而可能会使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因此,即便在著作论文中时常出现,但却未曾有一个统一明晰的概念,致使只能在一种退而求其次观念的指导下来把握其核心内涵。

基于对行为及环境行为的阐释,环境行为同样应该遵循行为应该具有的因素,所以可将环境行为作以下理解:环境行为的行为主体一定是人,而行为客体也自然而然是环境。人作用于环境这一客体基于一定的刺激,而这一刺激可能是人的生存本能需要,也可能是各种外部因素的单独作用或复合作用。而人对环境所采用的行为方式也是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结果也自然存在对环境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之分。

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对环境行为此种层面上的核心内涵进行把握,对整个环境法的研究价值仍然是无足轻重的,因为这似乎只是对普遍认识的一种归纳和深化,或者说这只是对环境行为的一种描述性的概念。而描述性的概念只是有助于我们对它的了解和把握,并不能对实现针对其法律规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要想实现针对环境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目标,我们必须要完成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