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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探析

【摘要】:现存的环境法研究,由于学者们没有采取共同的信念作保证,每一种思想的代表者都被迫重新为这个领域建造基础。现有的环境法研究之所以未能使环境法的实效显著提升,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并未切中法的本质,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可操作性。环境行为对环境法学界来讲,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对于这个问题,本书的前几部分主要从环境行为对于环境法的整合作用这一视角进行详尽阐释。

现存的环境法研究,由于学者们没有采取共同的信念作保证,每一种思想的代表者都被迫重新为这个领域建造基础。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支持其理论的观念和理由,因为并不存在一套每位学者都必须被迫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被迫解释的标准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的关注核心不再只是环境问题的现实,而往往更多地关注与其他学者之间的对话。这就使整个环境法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前牛顿物理光学”的发展模式。当然这种模式在今日许多创造性的领域并不少见,或许也并不与重要的发现相悖,但却不是今天成熟学科的发展模式,即环境法的研究缺乏一个坚实的范式[1]

按照库恩关于范式的界定[2],生态主义、环境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均可被视为引导环境法律与政策变革的理论范式。但是这些所谓的范式在短时期内的层出不穷、不断转换,恰恰证明了一个能够处理全部环境问题的统一体系(范式)的欠缺。现有的环境法研究之所以未能使环境法的实效显著提升,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并未切中法的本质,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可操作性。因为任何偏离或忽视法律理论本身特质的研究,都无助于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所以实施效果自然是难以令人满意。而意欲增强环保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而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无可避免地需要一种能够反映法的本质和满足法律可操作性要求的范式,环境行为天然地担此重任。

环境行为对环境法学界来讲,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它熟悉是因为很多的环境法学著作和论文中都有关于公众环境行为、企业环境行为、政府环境行为的相关论述,而说它陌生是因为环境行为并没有形成合理统一的概念诠释,更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即形成一种范式意义上的理论),这就使得它难以给人一个清晰的框架和意象,并且其地位根本无法和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相比肩。而对环境行为在此种意义上的大量使用,似乎使得对它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显得无足轻重。但这不应该是环境法学界应该持有的治学态度,对于一个概念是否有价值,只有进行研究之后才能给出相应的结论。笛卡尔曾说过:“要想追求真理,我们必须在一生中尽可能地把所有的事物都来怀疑一次”。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极端,但也为我们提出了对任何知识要有怀疑精神的要求,这里的怀疑就是要提出问题。

正如那本畅销全球的哲学通俗读物《苏菲的世界》一书,此书一开头所提出的两个最大、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便是“你是谁”和“世界从何而来”一样,具体到环境行为这一概念,我们同样会产生类似的问题:“环境行为究竟为何”和“环境行为何以可能存在”。“环境行为何以可能存在”便是“环境行为存在的价值和研究的必要性究竟是什么”的同义转化。对于这个问题,本书的前几部分主要从环境行为对于环境法的整合作用这一视角进行详尽阐释。而至于“环境行为究竟为何”,换言之便是“究竟什么是环境行为”。这也是环境法学界进行环境行为深入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