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现存的环境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本质,而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的表现形式和规范样态。环境法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则是衡量环境法体系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一个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化程度的高低,又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制建设与环保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健全的环境法体系有助于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的实现,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切实可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2023-08-06
现存的环境法研究,由于学者们没有采取共同的信念作保证,每一种思想的代表者都被迫重新为这个领域建造基础。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支持其理论的观念和理由,因为并不存在一套每位学者都必须被迫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被迫解释的标准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的关注核心不再只是环境问题的现实,而往往更多地关注与其他学者之间的对话。这就使整个环境法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前牛顿物理光学”的发展模式。当然这种模式在今日许多创造性的领域并不少见,或许也并不与重要的发现相悖,但却不是今天成熟学科的发展模式,即环境法的研究缺乏一个坚实的范式。[1]
按照库恩关于范式的界定[2],生态主义、环境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均可被视为引导环境法律与政策变革的理论范式。但是这些所谓的范式在短时期内的层出不穷、不断转换,恰恰证明了一个能够处理全部环境问题的统一体系(范式)的欠缺。现有的环境法研究之所以未能使环境法的实效显著提升,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并未切中法的本质,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可操作性。因为任何偏离或忽视法律理论本身特质的研究,都无助于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所以实施效果自然是难以令人满意。而意欲增强环保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而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无可避免地需要一种能够反映法的本质和满足法律可操作性要求的范式,环境行为天然地担此重任。
环境行为对环境法学界来讲,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它熟悉是因为很多的环境法学著作和论文中都有关于公众环境行为、企业环境行为、政府环境行为的相关论述,而说它陌生是因为环境行为并没有形成合理统一的概念诠释,更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即形成一种范式意义上的理论),这就使得它难以给人一个清晰的框架和意象,并且其地位根本无法和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相比肩。而对环境行为在此种意义上的大量使用,似乎使得对它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显得无足轻重。但这不应该是环境法学界应该持有的治学态度,对于一个概念是否有价值,只有进行研究之后才能给出相应的结论。笛卡尔曾说过:“要想追求真理,我们必须在一生中尽可能地把所有的事物都来怀疑一次”。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极端,但也为我们提出了对任何知识要有怀疑精神的要求,这里的怀疑就是要提出问题。
正如那本畅销全球的哲学通俗读物《苏菲的世界》一书,此书一开头所提出的两个最大、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便是“你是谁”和“世界从何而来”一样,具体到环境行为这一概念,我们同样会产生类似的问题:“环境行为究竟为何”和“环境行为何以可能存在”。“环境行为何以可能存在”便是“环境行为存在的价值和研究的必要性究竟是什么”的同义转化。对于这个问题,本书的前几部分主要从环境行为对于环境法的整合作用这一视角进行详尽阐释。而至于“环境行为究竟为何”,换言之便是“究竟什么是环境行为”。这也是环境法学界进行环境行为深入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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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现实来看,现行的环境税制度绝非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即庇古所倡导的环境税类型。对于环境税制度自身固有的“变异”和西方国家实施该制度所考虑的因素,往往淡出大部分学者的视野,因为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对该制度引进之必要性的宣传工作,至于制度背后所深藏的东西便与他们无关。......
2023-08-06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迫使学者投入到环境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之中,以求助于人类环境伦理的转变而实现环保的目标。依据我国目前的研究,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新兴学科。......
2023-08-06
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些指责,人类中心主义当然会做出强烈的反击,这里并不想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回击予以归纳总结,而是站在一种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他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指责,主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忽略了“非人存在物”的固有内在价值,将人类的地位视为高于“非人存在物”,所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掠夺与破坏,进而造成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
2023-08-06
对于“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罪魁祸首”的断言,其实是对“环境问题面前市场必然失灵”这种判断的简单推论。缺少这一“职责”,企业便不能称其为企业。[39]政府对于环境职责为何不履行,为何不到位?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环保法律重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规定,而缺少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
2023-08-06
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前三者的理解均无异议,真正引起论争的焦点是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三是,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后两个问题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而第一个问题则是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而刘福森则用“天”、“人”、“物”取代“整体自然界”、“人”、“局部自然物”三个概念,这样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两个对立命题,就变成了天道、人道和物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2023-08-06
而且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生存问题还是生活问题。环境承载能力与人类需求在某一个时段或某个空间之内可能都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环境行为而对二者实现微调。......
2023-08-06
基于上述选题依据及背景的分析,最终将本书的题目确定为“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一是指理论层面上,以环境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以及关涉到环境法学科意义上的研究;一是指实践层面上,以现有环境法从法律运行这一层面进行的研究。因为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应该用现存环境法的规则和程序解决的问题,然而环境法共同体最杰出的成员们做了反反复复的研究之后仍未真正解决。......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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