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明晰了法律表达的环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至少明确了确定这一范围的思路。这就涉及环境行为本身的性质问题。人类对环境及其要素的本能性的消费或利用是无罪的,而当热能工具产生之后,人类借助于热能工具所进行的一切环境行为都是带有原罪的。然而无论是采用制裁还是采用奖励的手段,它们所指向的环境行为这一对象都具有的一种本质属性就是“原罪”属性。......
2023-08-06
人类中心主义把维护人类的利益作为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出发点,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把人类的利益与其他类群体的利益等而视之甚至将其置于更高的地位,进而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环境法,二者的出发点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即使是人类中心主义也绝不可能否认保护其他类群体和环境的重要性,同样即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也不会否认保护其他类群体和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地发展,所以综合二者的最终目的便是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我们很清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不协调,本质上是由于人类对环境的需求与自然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矛盾发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便是由于人不合理的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将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研究焦点,有助于对人类的环境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知,进而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从而为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铺平道路,更有助于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样,在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上,权利本位主张为人类创设种种对于环境的权利,进而激励人类不去破坏环境而是去保护环境。而义务本位则主张为人类创设种种对于环境的义务,进而迫使人类去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和去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但无论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也无论是采取一种激励的措施还是一种强制的措施,其最终针对的都是人类的环境行为。激励的措施自然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积极引导,引导人们去实施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行为。而强制的措施当然也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引导,但这种引导往往是一种消极引导,它主要是对人类应该做的一些行为和不应该做的一些行为做出规制,而这些规制往往很难激起人类的自觉而是基于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可见,本位之争的焦点仍然落在环境行为上,只是采取的措施手段存在差异,并且还可以明确的是权利的手段最终还要依靠义务的手段来予以保障,所以将环境行为作为研究的焦点有利于缓解权利与义务的本位之争,从而将二者统一于对环境行为的深入研究,更有助于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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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明晰了法律表达的环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至少明确了确定这一范围的思路。这就涉及环境行为本身的性质问题。人类对环境及其要素的本能性的消费或利用是无罪的,而当热能工具产生之后,人类借助于热能工具所进行的一切环境行为都是带有原罪的。然而无论是采用制裁还是采用奖励的手段,它们所指向的环境行为这一对象都具有的一种本质属性就是“原罪”属性。......
2023-08-06
事实判断问题就是对现存环境问题整体状况、产生原因及其实质的一种把握。环境法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基于人的环境行为而产生的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通常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是一种综合性的环境问题,它既可能是由于人类的索取行为所导致也可能是由于人类的排放行为所导致。而生物安全问题中最严重的又是生物多样性的锐减问题。......
2023-08-06
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指学者们针对环境法理论适用效果的一种评价导向。就环境法学科而言,其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及其理论的更新发展均依赖环境法学界“形而上”与“形而下”的两极分化的高度发展。一方面,从认识论层面的深入研究有助于环境法理论知识发展与整个体系的构建。......
2023-08-06
然而由于缺乏对某些特殊形式信息的搜集理由,往往致使主体偏重于仅获取信手可得的资料,所以如此获得的资料往往也会使人们产生是否科学的怀疑。但是又唯有范式才能使搜集事实和阐明理论都成为具有高度指导性的活动。......
2023-08-06
社会性行为是人与其周围环境相适应的行为,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确立的。面对形形色色的关于行为的界定,整理各种关于环境行为的描述,可知环境行为的内涵仍然是具有很大程度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的。......
2023-08-06
研究的重点包括不同物质在不同环境介质中的环境行为及运作过程,不同物质环境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及相互作用,以及对不同物质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和治理手段的研究等。环境行为学则是一门力图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观念来研究人在城市与建筑中的活动以及人对这些环境的反应的学科。心理学领域则依据研究视角的不同,在环境行为领域的研究可细分为社会心理学领域和环境心理学领域。......
2023-08-06
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交锋可谓是涉及方方面面,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的研究都是二者切磋的擂台。所以在此展开的论述主要针对自然体、后代人以及公民这三类环境权主体。综合而得之,权利的两个核心要素就是“人文主义”和“自由”。但权利本位论者同样可以跳出这一论证逻辑,从义务本位论者的前提予以反驳。针对以后代人为环境权主体展开的辩论。......
2023-08-06
环境行为必须进入法学的界域,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对其的规制。所以无论“表达”取何种含义,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将环境行为与现存法律连接起来,以期为环境行为与法律建立联系。一旦作为工具的“法律”得以明确,那环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简化为环境行为这一客体对象与现存实在法之间的关系。......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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