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研究的焦点,有助于缓解环境伦理学之争

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研究的焦点,有助于缓解环境伦理学之争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把维护人类的利益作为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出发点,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把人类的利益与其他类群体的利益等而视之甚至将其置于更高的地位,进而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环境法,二者的出发点显然是不同的。同样,在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上,权利本位主张为人类创设种种对于环境的权利,进而激励人类不去破坏环境而是去保护环境。

人类中心主义把维护人类的利益作为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出发点,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把人类的利益与其他类群体的利益等而视之甚至将其置于更高的地位,进而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环境法,二者的出发点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即使是人类中心主义也绝不可能否认保护其他类群体和环境的重要性,同样即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也不会否认保护其他类群体和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地发展,所以综合二者的最终目的便是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我们很清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不协调,本质上是由于人类对环境的需求与自然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矛盾发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便是由于人不合理的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将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研究焦点,有助于对人类的环境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知,进而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从而为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铺平道路,更有助于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样,在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上,权利本位主张为人类创设种种对于环境的权利,进而激励人类不去破坏环境而是去保护环境。而义务本位则主张为人类创设种种对于环境的义务,进而迫使人类去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和去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但无论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也无论是采取一种激励的措施还是一种强制的措施,其最终针对的都是人类的环境行为。激励的措施自然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积极引导,引导人们去实施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行为。而强制的措施当然也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引导,但这种引导往往是一种消极引导,它主要是对人类应该做的一些行为和不应该做的一些行为做出规制,而这些规制往往很难激起人类的自觉而是基于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可见,本位之争的焦点仍然落在环境行为上,只是采取的措施手段存在差异,并且还可以明确的是权利的手段最终还要依靠义务的手段来予以保障,所以将环境行为作为研究的焦点有利于缓解权利与义务的本位之争,从而将二者统一于对环境行为的深入研究,更有助于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