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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论点: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探析

【摘要】: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前三者的理解均无异议,真正引起论争的焦点是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三是,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后两个问题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而第一个问题则是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而刘福森则用“天”、“人”、“物”取代“整体自然界”、“人”、“局部自然物”三个概念,这样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两个对立命题,就变成了天道、人道和物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1.自然界是否具有内在价值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中心”一词,广义地看,大体有4种理解: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人类是认识主体;二是实践意义上的,人类是道德行为的主体,是道德代理人;三是环境责任意义上的,人类是当代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体;四是价值观意义上的,是以对人的利害作为价值的判据。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前三者的理解均无异议,真正引起论争的焦点是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关于“内在价值”的论争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人才能具有内在价值?二是,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三是,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后两个问题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而第一个问题则是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53]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事实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自然的属性,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事实上,一旦某处充满了事实,也就有了价值。而且无论是价值还是事实,往往是与系统的性质相同的。”[54]所以,自然界无论是动植物,有感觉的生命还是没有感觉的生命,它们都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实际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在价值论坚持了一种更为广义的存在论价值观,认为传统价值观“把自然当作征服的对象,忽视了自然的内在价值,(人们)在对自然进行疯狂的奴役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的报复”。[55]

学者刘福森认为这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建立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之上的,它企图从生态学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应当”。[56]实质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价值,把“是”等同于“应当”,把存在论等同于价值论,混淆了价值论与存在论、科学与伦理的区别。[57]因而便在人与自然之间造成了一种“价值二元论”。如此一来,它便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难题,即如何从自然之“是”中推导出人的伦理行为的“应当”的理论难题: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一方面消除了人类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支配下掠夺自然界行为的价值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人类保护自然的必要性,因为既然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类无关,那么我们为什么就应当保护它呢?还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混淆“价值”与“存在”关系的理论“是将生态科学领域的事实性关系直接的等同于哲学范畴的价值性关系,只是在生存论的意义上表达了自然界及其生态系统内部的结构性特征和事实性关系”;是“将生态规律与生态价值混为一谈”;“价值的存在只是一种关系特性,离开了关系的内涵,也就无所谓存在价值与否。”[58]

在帕斯摩尔看来,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他指出,人类当然需要重新考虑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但这对自然环境的责任并不是出于自然本身有什么道德地位,而是出于人所具有的管理和协助自然的责任,而且这种保护自然的义务所依据的并不是什么新的理论,完全可以是现有的伦理。“西欧所需要的并不是什么新的伦理,大多数情况是更加彻底地贯彻和执行人们已经完全习惯的传统伦理。”[59]但罗尔斯顿认为,在西方哲学思想中,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令伦理学家困惑而又惊奇”,这是由于以往人们一直忽视考虑人类主体以外的价值,或者干脆认为自然没有价值,或者仅仅把自然视为只有满足人类需要的某种工具性价值的缘故。“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考虑自然价值问题,正是要突破这样一个难点,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已经在沟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否可以扩展到自然界

曾小五先生独创了一种无中心主义的新环境伦理理念。他将中国传统哲学中“天人合一”命题中的“人”、“天”分别给出了两个层次的意义。“人”一是指人类,二是指人为;“天”一是指自然界的事物,二是指普遍的自然必然性。如此一来,这一命题既包含着人的行为与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的关系,也包含着人与自然界的事物的关系。随后又追溯到“天人合一”的前设命题“天人是一”。因为只有“天”和“人”原来是“一”,才可能实现“天人合一”。所谓“天人是一”是指人类和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存在,而人类和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实际上构成了整个人类世界,因此,整个世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他一方面通过从客观或关系的角度,即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论证;另一方面,从主观或主体性的角度来论证。他认为作为“一”的世界包括人与环境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人有时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理性能动者,如此,便把整个世界看成是一个有意识的整体存在,进而,“人”也就可以同时把“整个世界”看作是“我”本身,当然这个“我”是代表整个世界的“大我”。但是“大我”中具有完全意识能力的部分即“人”(小我)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动者,很可能摆脱自然因果链环的束缚而表现出一定任意的倾向。但因“小我”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而“大我”作为整个世界,其独立性却是绝对的。因此,“小我”的目的性必须以服从“大我”的目的性为前提。如此一来,“小我”的行为以善待包括自己在内的“大我”为目的,就成了理所当然的。

这里便产生了一种新的环境伦理理念。它要求的善待自然环境或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善待人类本身或对人类本身及其后代的责任。当然,善待人类本身或对人类本身的责任,也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为仅仅以人类自己为唯一的最终对象。它们共同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理念,即对“大我”或整个世界的责任。

而刘福森则用“天”、“人”、“物”取代“整体自然界”、“人”、“局部自然物”三个概念,这样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两个对立命题,就变成了天道、人道和物道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以此为理论强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就不能简单地否定人的主体性和人道的合理性,不能简单地否定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的合理性,而是应该承认人的主体性、人道以及人对物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的有限性,并找到人的主体性和人道的实现与发展的合理性的限度——天道。以此来论证了人类的关怀对象应扩展到整个自然界。

看来在自然界是否有内在价值这个问题上也是争论不休,可是自然界具不具有内在价值是不是我们保护环境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讲,是不是如果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真的无法证明时,我们就不需要保护环境了?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