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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及探析

【摘要】: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迫使学者投入到环境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之中,以求助于人类环境伦理的转变而实现环保的目标。依据我国目前的研究,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新兴学科。

价值判断问题是指面对环境问题的现实,学者所选择的应对和解决问题的价值立场。具体到环境法研究领域,所涉及的内容便是关于环境伦理学的探讨及不同伦理观念的选择。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迫使学者投入到环境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之中,以求助于人类环境伦理的转变而实现环保的目标。然而在伦理学领域,关于对伦理学的界定及其基本问题的探讨本身就尚无定论,只是有一点值得肯定的就是伦理学的研究必然涉及对道德的探讨和认知,环境伦理学同样也不例外

依据我国目前的研究,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新兴学科。[48]当然,还要必须承认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现状是众说纷纭、难以一统的。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伦理学概念的使用基本上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特指发端于西方的被称之为正统的环境伦理学,学者们将其视为一种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伦理观念使用;第二个层面是指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伦理思考,这种思考不仅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思考,还涉及由人与自然关系所影响到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思考;第三个层面是指将一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思想同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等量齐观了,尤其是当学者们在谈到东西方古代的环境伦理学时。

如果将环境伦理学的概念限定在第一个层面上使用,根据学者巩固的观点,可将其分为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和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是以有生命的自然物个体作为伦理关怀的对象,着眼点在于自然物个体的价值;在方法上则是采取对传统伦理学范畴的一种扩展和延伸。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更加强调道德关怀的广度,着眼点在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主张生命系统、自然过程、无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同样也应受到道德关怀。[49]

如果将环境伦理学的概念限定于第二种层面上予以使用,根据学者徐嵩龄的观点,现代环境伦理学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二是“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便可将环境伦理学分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而第一种层面上的观点皆可归属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认知的对立,具体便是对“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的认知问题。人类中心主义不承认“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却恰恰要求承认“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

第三种层面上的使用则更多的是作为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据出现,其宣传和倡导价值远远高于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而如果仅仅将环境伦理学的使用限定于第一种层面(即仅限于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那将会使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绝缘”,无论自身论证如何完美也无法实现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正面交锋”进而将其征服。因此,这里选择在第二种层面上使用环境伦理学这一概念,进而既实现对“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刻理解,又可以实现对“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进行更深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