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的环境法研究,由于学者们没有采取共同的信念作保证,每一种思想的代表者都被迫重新为这个领域建造基础。现有的环境法研究之所以未能使环境法的实效显著提升,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并未切中法的本质,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可操作性。环境行为对环境法学界来讲,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对于这个问题,本书的前几部分主要从环境行为对于环境法的整合作用这一视角进行详尽阐释。......
2023-08-06
价值判断问题是指面对环境问题的现实,学者所选择的应对和解决问题的价值立场。具体到环境法研究领域,所涉及的内容便是关于环境伦理学的探讨及不同伦理观念的选择。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迫使学者投入到环境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之中,以求助于人类环境伦理的转变而实现环保的目标。然而在伦理学领域,关于对伦理学的界定及其基本问题的探讨本身就尚无定论,只是有一点值得肯定的就是伦理学的研究必然涉及对道德的探讨和认知,环境伦理学同样也不例外。
依据我国目前的研究,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新兴学科。[48]当然,还要必须承认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现状是众说纷纭、难以一统的。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伦理学概念的使用基本上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特指发端于西方的被称之为正统的环境伦理学,学者们将其视为一种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伦理观念使用;第二个层面是指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伦理思考,这种思考不仅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思考,还涉及由人与自然关系所影响到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思考;第三个层面是指将一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思想同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等量齐观了,尤其是当学者们在谈到东西方古代的环境伦理学时。
如果将环境伦理学的概念限定在第一个层面上使用,根据学者巩固的观点,可将其分为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和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是以有生命的自然物个体作为伦理关怀的对象,着眼点在于自然物个体的价值;在方法上则是采取对传统伦理学范畴的一种扩展和延伸。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更加强调道德关怀的广度,着眼点在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主张生命系统、自然过程、无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同样也应受到道德关怀。[49]
如果将环境伦理学的概念限定于第二种层面上予以使用,根据学者徐嵩龄的观点,现代环境伦理学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二是“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便可将环境伦理学分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而第一种层面上的观点皆可归属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认知的对立,具体便是对“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的认知问题。人类中心主义不承认“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却恰恰要求承认“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
第三种层面上的使用则更多的是作为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据出现,其宣传和倡导价值远远高于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而如果仅仅将环境伦理学的使用限定于第一种层面(即仅限于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那将会使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绝缘”,无论自身论证如何完美也无法实现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正面交锋”进而将其征服。因此,这里选择在第二种层面上使用环境伦理学这一概念,进而既实现对“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刻理解,又可以实现对“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进行更深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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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所有现存的环境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本质,而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的表现形式和规范样态。环境法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则是衡量环境法体系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一个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化程度的高低,又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制建设与环保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健全的环境法体系有助于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的实现,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切实可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2023-08-06
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现实来看,现行的环境税制度绝非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即庇古所倡导的环境税类型。对于环境税制度自身固有的“变异”和西方国家实施该制度所考虑的因素,往往淡出大部分学者的视野,因为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对该制度引进之必要性的宣传工作,至于制度背后所深藏的东西便与他们无关。......
2023-08-06
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些指责,人类中心主义当然会做出强烈的反击,这里并不想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回击予以归纳总结,而是站在一种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他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指责,主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忽略了“非人存在物”的固有内在价值,将人类的地位视为高于“非人存在物”,所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掠夺与破坏,进而造成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
2023-08-06
对于“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罪魁祸首”的断言,其实是对“环境问题面前市场必然失灵”这种判断的简单推论。缺少这一“职责”,企业便不能称其为企业。[39]政府对于环境职责为何不履行,为何不到位?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环保法律重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规定,而缺少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
2023-08-06
把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研究焦点,环境法对环境行为无论是采取规定权利的方式予以鼓励还是采取规定义务的方式予以强制,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利益的分配,而这也恰恰说明了环境法在本质上仍然坚持现实主义的利益视角。对环境行为究竟是采取赋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的方式,会涉及环境法实施成本与实施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2023-08-06
另一方面,虽然有的研究表面上是在关注中国问题,但此时的“中国问题”只是其用来探讨问题的一个引子或背景,而实质却是把西方经验搬到中国来试验和验证,而并非是对中国问题的解决路径和措施的寻找。因此,我国的环境法研究更应该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结合中国现实状况和能力来予以回应,这才是环境法研究所应采取的态度。......
2023-08-06
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前三者的理解均无异议,真正引起论争的焦点是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三是,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后两个问题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而第一个问题则是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而刘福森则用“天”、“人”、“物”取代“整体自然界”、“人”、“局部自然物”三个概念,这样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两个对立命题,就变成了天道、人道和物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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