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分散的知识点梳理成逻辑系统在教学中的作用教学案例许多城市都有能代表其文化特征并具有传承价值的事物,这些事物可以称作该城市的符号。根本的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没有经历对已经学习过的知识加以梳理整合形成知识的逻辑系统的过程。逻辑辨析所谓把分散的知识点梳理成逻辑系统,就是指将学科内分散的知识点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加以梳理、归类和整合,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建立起知识的网络。......
2024-07-27
为什么会选择环境行为呢?暗含之意便是,环境行为能否真正像一根线将这些松散的环境法知识串联起来,并形成一个相对体系化的整体?更进一步讲,能否发展成为一种理论进而作为环境法的理论骨架和核心概念?针对这些疑问需要证明的是:在环境法研究所涉及的问题中,环境行为能否作为“作用点”?环境行为这一作用点的选择是否是独一无二的或者说是一种最优选择?能否作为作用点其实质就是一种关联性的证明,即环境法研究所涉及问题是否都与环境行为存在不可轻视的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环境行为便难以担此重任。而至于是否是独一无二或最优选择其实质是一种优劣对比关系的证明,即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作用点?如果存在,这些潜在作用点是否又是无法与环境行为相比肩的。
明确问题的实质之后,面临的问题便是论证逻辑的安排。因为仅是环境法研究所涉及问题这一范围的外延就是一个无比庞杂的系统,要将所有环境法学者针对环境法所进行的所有研究都进行一次梳理论证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在针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时,既不能采用这种海纳百川式的简单罗列,但还要尽可能地将环境法研究中所涉及的重中之重的关键问题予以突出阐释。因此这里选择从环境法方法论这一视角进行阐释。[5]
“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6]梁慧星先生在论及方法论时认为:“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给定对象出发,天然供我们使用的思维活动,就能够完全地即通过完全确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论证的判断,来达到人类思维为自己树立的目的。”“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批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7]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其研究方法论的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该学科的重大突破。正如巴甫洛夫所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8]“伟大的实践需要有伟大的理论,然而理论上的发展和创造,则需要有方法论上的深入研究作为先决条件。”[9]“首先,方法论能够指导理论框架的确立。因为方法论关注的不仅是研究的具体方法问题,更主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理的假定以及基本的研究立场,只有具备这些,才能构建研究活动的基本框架。其次,方法论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10]
法学方法论则是在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学科对本身的进行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11]而这种“反省”直接体现为对学科基本立场、研究步骤、分析框架以及具体手段的审视。因此,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学科基础,是学科发展的前提工程。而对于环境法学而言,所有现存或将来的研究成果也都是环境法学方法论即将运用、正在运用和已经运用所处的状态或所得的结果。无论学者是否意识到在进行环境法研究时对某种具体方法论的运用,也无论在基本立场、研究步骤、分析框架、具体手段上存在何种程度的差异,作为一项学术研究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即方法),也就是对一种环境法学方法论的适用过程。并且每位学者所适用的方法论都会有一些面对环境法研究所必须要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将是本书论证所选择的角度。至于那些可能与环境行为存在竞争关系的潜在工具的选择,也会根据学者们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所使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占笔墨最重的几个中进行选择。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具备某些基本要素,一般认为它包括:基本假定、概念、现象范围、特定理论、问题、检验方法和价值观念。”[12]而这7个要素又是如何能够组成一个相对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的,关键是方法论在它们之间起着支撑作用。基本假定是一门学科研究的逻辑前提,社会研究的通例就是:任何一门涉及人的行为的社会科学,无一不是以假定开始其论证过程的(法学上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社会契约论”的假设);假定同时还蕴含着研究者的人文立场和价值观念取向,它是研究者哲学思想的衍生物。而对于概念、现象范围以及特定理论,则是学科研究的直接内容。概念是在对事物的外部特征加以列举后所得出的抽象定义;现象范围涉及该学科与不同学科的研究领域,它依赖于研究者力图解决问题的广度与深度,例如法学与经济学的区分,代表了追求正义与追求效率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而法学与经济学的渗透,则使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与经济学上同时得以使用;特定理论是根据科学方法在概念与概念之间进行推理归纳,建立因果关系。而所有这些,概念如何确定、范围如何界定、理论如何推理,本身就是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问题。问题则是指:“主体为达到目的需要解决而尚未解决的矛盾,人们确定了认识目标以后,接踵而来需要考虑的就是为达到目标,思维应该如何起步。理性认识的形成,都要从问题开始并逐步展开其理论,对问题的抽象程度抽象方式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学科理论。”[13]
台湾学者杨奕华则认为:“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学科也。”[14]首先,方法论与个人的哲学世界观是密不可分的。法学方法论虽然可以视为一种法学思维形式的哲学概括,但它更多或者说不可避免地融入研究者自己的立场:“研究者的个人价值在其研究工作的每一步骤中,都产生明显或隐晦的影响。”[15]当学者们拥有自己的关注焦点,就必然会以自己某种先存的“预设”对该学科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法学方法论之首要任务在于确认一套先设的假定,盖先设的假定乃研究工作的出发点”。[16]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研究者的学术立场。“立场”一是从形式上而言指研究角度的指认,即从何方面入手建立理论分析框架;二是从实质上而言它体现研究者关注学科及命题的思想意识。这两方面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重在建立分析模式,而后者则渗透着研究者的人文意识。[17]再次,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程序设计与科学叙述。即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在于:“把法学学科领域中所适用的各种方法组织成一个方法体系,区分它们的层次,协调它们的关系,使之在结构上和谐,在功能上互补。”[18]最后,法学方法论还必须具有实践功能性。即对所建构理论体系应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效果的判断和评价功能。德国学者伯伊梅说过,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论层面上检验,就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方法的理论,则永远只能是一种不结果的理论。
依据学科所涵摄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论运用所遵循的基本路径,对环境法研究所涉及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类型划分,便可将其划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规范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法律适用问题。[19]事实判断问题就是对现存环境问题整体状况、产生原因及其实质的一种把握;价值判断问题则是指面对环境问题的现实,学者所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指导观念;规范选择问题则是指学者们进行环境法研究时所进行的研究目标的确定;立法技术问题则是指学者们在设立环境法律规范时,认为最有利于法律规范实施所支持的本位主张;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指学者们针对环境法理论适用效果的一种评价导向。而对于环境行为作为研究焦点的合理性的论证也将从这些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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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6第二节 逻辑的定义……………………………………………………8第三节 形式逻辑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8第四节 形式逻辑的意义——为什么要研究逻辑…………………240第二节 归纳推理形式的种类………………………………………308第六节 证明在逻辑中的地位………………………………………327附录六:形式逻辑教学图解的商榷……………………………………......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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