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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选择环境行为工具

【摘要】:然而由于缺乏对某些特殊形式信息的搜集理由,往往致使主体偏重于仅获取信手可得的资料,所以如此获得的资料往往也会使人们产生是否科学的怀疑。但是又唯有范式才能使搜集事实和阐明理论都成为具有高度指导性的活动。

现在环境法的研究就像哥白尼抱怨他那个时代天文学家的研究一样,“在这些天文学的研究中是如此的不一致……以至于他们甚至不能解释或观察季节年的恒定长度”。他进一步描述为:“他们的研究仿佛是一个艺术家在给模特儿画像,他从不同的模特儿形象中搜集到手、脚、头和其他部分,虽然每一部分都画得惟妙惟肖,但没有与一个单独的身体联系起来,并且由于各部分彼此不能配合,所以,画出来的结果是一个怪物而不是人。”[1]

历史向我们提示“通向一种坚实的研究共识(research consensus)的路程是极其艰难的”。[2]但行进路上遭遇困难似乎又是在所难免的。没有范式或范式的某种候补者,所有与某一学科发展可能相关的事实,似乎都具有相同的重要度,从而搜集事实的活动便成为一种随机性很强的活动。然而由于缺乏对某些特殊形式信息的搜集理由,往往致使主体偏重于仅获取信手可得的资料,所以如此获得的资料往往也会使人们产生是否科学的怀疑。可是即使是在如此方式所获得资料堆中,也可能含有富有启发性的事实,所以又难以完全否认学科初建时学说林立的局面。但是“如果没有至少是暗含的一套相互关联的理论与方法论的信念,以容许做选择、评价与批评,那么,整个学科就不可能获得完整的诠释。如果这套信念还未暗含在事实资料的搜集中——一旦已经暗含,则搜集到的事实就不再是‘纯粹的事实’了——那么,它必定将由外界提供,也许通过流行的形而上学,通过另一门科学,或通过个人的和历史的偶然事件”。[3]对“纯粹事实”的渴望意愿与对“偶然事件”的回避欲求之间的矛盾则成为一种达成“坚实研究共识”的阻碍因素。但是又唯有范式才能使搜集事实和阐明理论都成为具有高度指导性的活动。弗兰西斯·培根的这句深刻的方法论格言,“真理从错误中比从混乱中更容易出现”[4],更为我们佐证了进行环境法范式研究的必要性,而对这一范式进行建构的前提便是对范式核心概念的寻觅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