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及必要性分析

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及必要性分析

【摘要】:回顾所造成的体系化不强、阻碍学科发展以及实践中问题丛生等困境,这些困境为环境法研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这就是要实现环境法研究的整合。体系化还可以确定一系列共同的概念、原则、制度,并进而整合为一个整体,为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共同的知识域。同时,环境问题由最初单一要素发展成为跨要素的环境问题并不断加重的事实,使得对环境的治理措施需要予以通盘综合考虑,需要对环境法做出进行整合和予以系统化的回应。

回顾所造成的体系化不强、阻碍学科发展以及实践中问题丛生等困境,这些困境为环境法研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这就是要实现环境法研究的整合。体系化的要求自身就强调整体性和合理性,并且体系化是法律研究中科学性的保障。“盖非经体系化,不能科学地思考或处理问题,并验证自思考或处理问题之经验中所取得的知识。”[37]自从获得这个认识后法律人便开始努力将体系的思考方法引入法律学中。并且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法律形式的简约化,能够将法律的枝节脉络清晰地展现,助于对法律的理解。体系化还可以确定一系列共同的概念、原则、制度,并进而整合为一个整体,为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共同的知识域。

从学科发展这一方面来讲,同样也提出了整合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教授对环境法的学科发展有着精辟的论述:“环境法为一独立法领域之意义,不仅在于法学上创造一独立体系之规范整体,以使法之适用符合和谐性之要求,更是在于强调在此法领域中独特的任务在于要照顾、保护,并持续使环境得以永续的经营发展,亦是要使受规范的对象(环境)与人的关系得以明确的界定。且其最后要达到的目标是要确保整个生态,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人类可以规范并使用经营整个自然生态与环境,使人类与环境(自然生态)得以同时永续的发展与共存下去,而在此一新的领域中,除了要结合环境与法的原理原则之外,还必须要透过将这些法律的基本措施与内容,有体系地加以建构,建构完成之后则必须依其自身之特质,并与相关的法领域相互配合,使其得以成为一具独立特质的法领域。”[38]

而回归到环境法的具体实践领域,整合的要求则更显迫切。如果简单描述环境立法的发展状况,最初从个别领域根据环境污染发生的要素来进行立法,随后转向环境管理角度预防为主的立法,并开始对环境法律领域中一些共通适用的制度予以立法。而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境立法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但却呈现复杂而分散的状态。由于环境立法的时间跨度的原因,不同时期的立法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重叠。而消除不同时期环境立法在理念和内容上的矛盾、冲突以及重叠,已成为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迫切要求。同时,环境问题由最初单一要素发展成为跨要素的环境问题并不断加重的事实,使得对环境的治理措施需要予以通盘综合考虑,需要对环境法做出进行整合和予以系统化的回应。环境问题的关联性决定了环境立法和实施必须予以考虑,即能够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而立法与执法的综合性解决方案的提供需要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予以支持。因此,即为环境法研究提出了一种整合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