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一种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表面上来看这似乎体现了学科的开放性。但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无所不包、无所不取的研究态度,致使当前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像是一串散落的珠子,因为缺少一条主线将其串起而显得缺乏紧凑感和方向性。有的将“生态安全”视为“环境保护”的组成部分;有的将“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二者等同;有的将......
2023-08-06
环境法学界并不缺少理论的产出,而环境法的实践却并不令人满意,环境问题不减反增、日益加重的现实着实令环境法学界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理论的“丰富”和实践的“贫乏”之间的“反差”。而对于为何存在这个“反差”,学者们最常用的两种分析理路便是:一是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为理论的幼稚或者是错误;二是把问题归结为操作上的偏差或失误。而至于该如何去缩小或弥补这一“反差”又似乎“销声匿迹”了。
然而要真正透析这一“反差”还必须要对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真实的把握,因为这一“反差”的产生正是由于理论与实践之间无法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所导致的。实践是一个详实的过程,例如对一个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实践,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谁、客体是什么、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损失)有多大、又该由谁去处罚、处罚该采取什么手段等等。而所有这些都是具体的个别事物,我们可以为其赋予一个称谓——“实体”。而实践又绝对不是这些实体的简单堆积,而是从实践目的出发根据所涉及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做的有序构想,而这些联系一般都表现为既有的机理(有的已经发展成为专门的学科),这些机理我们也为之赋予一个称谓——“虚体”。
无论承认与否,任何一项实践活动都不可能是只由单一实体或某一类实体所构成,它所涉及的实体一定是复数的和异质的(即不同种类的);同时,任何一项实践活动所涉及的学科和机理也一定是复数的和异质的,即这些学科和机理一定无法从逻辑上还原为某科某派的某套单一理论。正如上面提到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实践,它所涉及的仅法学学科的理论就包括侵权行为构成理论、侵权责任负担理论等,进一步细化还会涉及到污染衡量标准理论、因果关系理论、过错(无过错)责任理论等。而以上每一种理论都存在众多学派的不同理论学说。以此而形成的针对特定的实践个案,依据实践目的,遵循相关的理论,而对所有要素进行不同于逻辑推理的复合集成,最后形成一套最优化的、可操作的实践方案的思维,便是实践思维。所以,只要以这种实践思维去看世界,世界就是由绝对多元的实体和绝对多元的虚体相互交织而成的,实践的过程就是这两种多元性因素在特定建构个案中的综合统一。而理论思维仅仅是针对实践活动而认知其虚体的思维,讲逻辑、一以贯之,这种思维可能对实践中的不同因素从不同的视角去分类说明,但绝对没有任何一套单一的理论可以逻辑统一地说明实践中所必须处置的全部异质性因素。
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之间这种固有的差异是“反差”产生的渊源。而单纯用理论思维去指导实践,使得实践漏洞百出、步履维艰,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便可想而知,这也是理论思维僭越所导致的结果。同样,如果用实践思维去指引理论的形成,一流的理论也是难以获得。如此一来,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之间便存在一个现实的界限——理论思维用来认知客观机理,而实践思维用来策划人类生活。但思维的差异与界限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理论与实践二者之间的割裂,更不能否认理论对实践指导作用的存在。至此,面临的处境是既不能单纯用理论思维去看待实践现实,又不能单纯用实践思维去作用理论发展,同时还要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唯一的出路便是寻找一条在实践中能够处理异质性因素的道路,一条把不同种类的复杂因素在一个实践操作单元中“想周全”的路,同时也是一条理论可以“降落”的“跑道”。而最关键最核心的东西便是这一降落点的探索,即理论作用于实践的最佳作用点的选择。这一作用点既要可以帮助我们缩减和削弱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之间的固有差异的影响,又要可以帮助我们平衡和弥补环境法理论的“丰富”与实践的“贫乏”之间的反差,进而使针对该作用点展开的研究还要有助于解决我国环境法研究中所存在的“散”和“松”的问题,从而使环境法这位飘在半空的天使降落到实践之地。任何理论作用于实践都依靠人作为媒介,没有人这一媒介,理论与实践之间将永远无法实现对话,即存在一种“理论-人-实践”关系模式。在这一关系模式中,“人-理论”与“人-实践”之间的联系又是依托于人的行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模式便是,正是由于人的行为才使得理论与实践之间实现了沟通。而具体到环境法这一特殊领域,帮助实现环境法理论与环境法实践之间沟通的便是人的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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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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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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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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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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