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问题及整合路径

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问题及整合路径

【摘要】:另一方面,虽然有的研究表面上是在关注中国问题,但此时的“中国问题”只是其用来探讨问题的一个引子或背景,而实质却是把西方经验搬到中国来试验和验证,而并非是对中国问题的解决路径和措施的寻找。因此,我国的环境法研究更应该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结合中国现实状况和能力来予以回应,这才是环境法研究所应采取的态度。

吕忠梅教授曾经指出:“环境学理论应该是由社会现实土壤中生长的智识之树,而不应该是别人的理论或者抽象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更不是各种环境法学说的拼凑或勾兑。”[50]在我国环境法研究领域,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某些研究所针对的大量的环境法问题,来源于学者们对世界范围环境问题的宏观关怀,而不是直接源自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社会现实,致使环境法研究的问题自主性明显缺失。在我国环境法学界,大量学者都热衷于与国际接轨、对全人类的环境问题进行呼吁,如由西方学者所引发的关于自然体权利问题的论争。但这些研究者却偏偏不愿花更多的精力放在中国所存在的“血铅”、“镉污染”、“癌症村”等现实环境问题上。他们似乎忘却了孰轻孰重、孰近孰远?当然,我们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硬要为哪种问题更重要下一个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毕竟要比“狗的福利”这类问题更具中国本土性和紧迫性。如果这些研究者不改变这种寻找研究课题的路径,将会使他们的研究始终从国际学术场域出发来思考问题,从而使问题的自主性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有的研究表面上是在关注中国问题,但此时的“中国问题”只是其用来探讨问题的一个引子或背景,而实质却是把西方经验搬到中国来试验和验证,而并非是对中国问题的解决路径和措施的寻找。因为在这些研究中,学者们早已把所要运用的西方理论和制度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标准答案”,所谓的理论探讨也只是在主要有各种西方话语搭建起来的理论平台上对各种国际流行理论进行梳理和思辨,把理论和制度自身所预设的情境作为探讨的对象和基础。而此时中国的国情、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早被排除在外,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是西方经验一定要在中国得以付诸实践,否则中国环境问题难以解决。

视角的西方化导致了学者们西方经验样板化的思维,无论怎样都妨碍了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因为这种样板化思维使之将所有与其相左的事物均为落后,而在这种心态下学者们近乎本能地排斥异于西方的中国环境法治实践。对于中国环境法治的批评与指责已成为学者们的惯常态度,所以对待中国的环境问题很难再本着一种体谅的心态去做出客观评价。如此便很容易导致研究视野的狭隘和实践方案的贫瘠——真正有生命力的本土实践常被贴上“不合时宜”的标签,其合理成分得不到充分利用,遮蔽了本土化的可能。[51]

面对此种情形,作为环境法学者必须明确:首先,环境问题虽然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共同性的特点,但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必然是区域性、特殊性、个别性共同促成的,而落实到法律制度层面那它又必然是强调国家性的;其次,环境问题也绝不是一个单纯孤立的问题,而必然涉及经济发展、资源分配、社会安定等方面,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社会发展水平甚至国际地位都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因此,我国的环境法研究更应该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结合中国现实状况和能力来予以回应,这才是环境法研究所应采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