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现存的环境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本质,而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的表现形式和规范样态。环境法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则是衡量环境法体系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一个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化程度的高低,又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制建设与环保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健全的环境法体系有助于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的实现,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切实可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2023-08-06
在这一方面,此类研究最常用的论证模式就是:“某种环境问题非常重要+西方(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我国在此问题上确实有很大差距⇒按照西方的做法来改造我国现有法律。”并非完全否定这种模式,因为这样会显得比较偏激,或者说这种模式也确实对环境法的进步起到过作用。所以问题不在于这种模式的对与错,关键在于学者们对于这种模式的操作过程出现了问题。
首先,大部分学者对于西方经验的介绍具有表面化的特征,因为这些研究过多注重对西方先进理论或者制度本身的介绍,如产生的渊源、内涵、分类、特点以及在本国法律中如何规定等等,而对理论和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根源考察极少(甚或没有),这必然导致对所谓的西方经验的研究浮于表面,所谓的借鉴也只是皮毛。
其次,对于西方经验的宣扬过于片面化,缺失对其“取其精华,弃之糟粕”的客观辩证的分析。西方经验同样是纷繁复杂,各种理论制度之间也会存在仁智之争,同样会有成功与失败、主流与支流、长计与短措之分,所以其价值、功能、实施条件、社会实效、可移植性等也是不一而足。而学者们批判基础上借鉴的缺失,难免会导致引进或宣扬的是一种非主流、非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理论或制度。
以环境税的研究为例,自然缺少不了对环境税征收之渊源的考察、对其概念的界定、对其分类的争论、对其功效的夸赞,特别是对已设立环境税的国家经验的引介,已经占去了众多学者的大量笔墨。在此基础上便迫不及待地开始对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对环境税法律体系建构的探讨。
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理论上它具有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效。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而言,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才被人们视为最有效的环境规制方法。[47]虽然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制度具有诸多比较优势,但是,现实实践中真正意义上能够纠正市场失灵的环境税制度并未被广泛用于环境管理之中,现行的环境政策仍旧采用以环境标准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现实来看,现行的环境税制度绝非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即庇古所倡导的环境税类型。
有学者认为美国等国的税收立法之所以没有很好的考虑环境保护,是因为“这些国家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发现通过补贴手段来鼓励环境友好的方式比通过增加财政负担手段来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方式更加容易。立法机构发现很难准确地估算环境损害,这一点往往成为有些人反对环境税的理由。此外,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有效的环境税税收负担水平非常高,所以立法机构不愿意设立这样的税收制度”。[48]所以,学者们在主张对国外环境税制度引进时,同样也会存在这样一个固有的“变异”,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庇古所倡导的环境税类型,当然“变异”之后的环境税所发挥的作用也自然会发生偏差。
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受人注目源于人们确信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保护环境和增加财政收入。而西方先进国家之所以制定环境税通常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划措施效率低下;第二,规制国家哲理基础的转变;第三,现实需要政策工具在经济上更加有效;第四,需要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源;第五,为了兑现将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的承诺;第六,需要按照符合布伦特兰德报告(Brundtland Report)和里约会议精神的方式来制定环保政策。”[49]而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环境税制度更多地承担的是改善经济而非环境保护之功能。
对于环境税制度自身固有的“变异”和西方国家实施该制度所考虑的因素,往往淡出大部分学者的视野,因为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对该制度引进之必要性的宣传工作,至于制度背后所深藏的东西便与他们无关。
有关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的文章
所有现存的环境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本质,而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的表现形式和规范样态。环境法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则是衡量环境法体系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一个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化程度的高低,又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制建设与环保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健全的环境法体系有助于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的实现,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切实可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2023-08-06
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现实来看,现行的环境税制度绝非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即庇古所倡导的环境税类型。对于环境税制度自身固有的“变异”和西方国家实施该制度所考虑的因素,往往淡出大部分学者的视野,因为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对该制度引进之必要性的宣传工作,至于制度背后所深藏的东西便与他们无关。......
2023-08-06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迫使学者投入到环境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之中,以求助于人类环境伦理的转变而实现环保的目标。依据我国目前的研究,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新兴学科。......
2023-08-06
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些指责,人类中心主义当然会做出强烈的反击,这里并不想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回击予以归纳总结,而是站在一种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他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指责,主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忽略了“非人存在物”的固有内在价值,将人类的地位视为高于“非人存在物”,所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掠夺与破坏,进而造成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
2023-08-06
对于“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罪魁祸首”的断言,其实是对“环境问题面前市场必然失灵”这种判断的简单推论。缺少这一“职责”,企业便不能称其为企业。[39]政府对于环境职责为何不履行,为何不到位?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环保法律重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规定,而缺少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
2023-08-06
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前三者的理解均无异议,真正引起论争的焦点是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三是,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后两个问题存在于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而第一个问题则是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而刘福森则用“天”、“人”、“物”取代“整体自然界”、“人”、“局部自然物”三个概念,这样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两个对立命题,就变成了天道、人道和物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2023-08-06
而且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生存问题还是生活问题。环境承载能力与人类需求在某一个时段或某个空间之内可能都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环境行为而对二者实现微调。......
2023-08-06
基于上述选题依据及背景的分析,最终将本书的题目确定为“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一是指理论层面上,以环境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以及关涉到环境法学科意义上的研究;一是指实践层面上,以现有环境法从法律运行这一层面进行的研究。因为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应该用现存环境法的规则和程序解决的问题,然而环境法共同体最杰出的成员们做了反反复复的研究之后仍未真正解决。......
2023-08-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