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的环境法研究,由于学者们没有采取共同的信念作保证,每一种思想的代表者都被迫重新为这个领域建造基础。现有的环境法研究之所以未能使环境法的实效显著提升,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并未切中法的本质,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可操作性。环境行为对环境法学界来讲,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对于这个问题,本书的前几部分主要从环境行为对于环境法的整合作用这一视角进行详尽阐释。......
2023-08-06
这一疏离的问题表现为许多研究往往把环境问题抽象为价值问题,反而造成对现实利益的关注不够。并且可能因为学者被先入观念所左右,导致绝对式简单化的思维去处理环境矛盾。对于一些环境主义学者来说,环境保护排在价值最优位,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都要为环境保护让路。把为保护环境而牺牲其他利益视为是理所应当,对环境的关心甚至高于对人的关心。所以这些学者的研究采用的思路往往是从自身所主张的价值观或理念出发来提出制度设想,如某些学者在构建自己的立法图景之前,就心存“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罪魁祸首;居民深受其害、同仇敌忾,但无力对抗;政府有心监管,但力不从心”的思维定式。这就使学者们提前预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进而对环境利益进行分配、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所以学者们的立法建议也往往是从加重企业污染成本、赋予公民参与权、增强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等视角来谈,处理矛盾时也自然是向自认为正当的环境利益制定倾斜性的规定。而现实社会毕竟还是人类社会,只有人类存在才会有社会,脱离对人类现实利益的考量,就自然而然很难得到人类活动的响应。这样的立法往往具有浓厚的精英立法情结,重点不再是为了回应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利益衡平而进行制度的设计,而转变成实现学者各自环保理想的一种手段,所以此种立法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对环境的关心甚于对人的关心,非人类中心主义各种学说主张的提出便印证了这一点。从对自然体权利的发现、关注、重视,以致最后将其地位高于人类自身。虽然这些主张或观点对人类固有的环保理念提出巨大的冲击,甚至可以说为人类环保理念的转变提升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此类观点的的确确也是对人类社会固有理念的一种超越,更是对作为最低道德之保障的法律的一种脱离。而在分析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应对时,某些学者对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简单评价定位则显然是自身预设价值观在作祟。
对于“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罪魁祸首”的断言,其实是对“环境问题面前市场必然失灵”这种判断的简单推论。因为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以及其他对于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似乎早已为市场在面对环境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时的“失灵”下了定论。“而要想依靠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建立一个产权明晰、信息对称并且交易成本可行的市场。然而,面对环境经济的实践,严格的产权界定与安排和完全通过产权安排来解决有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问题,至少在目前还难以达到,因为市场无力克服诸多技术性难题。”[36]但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其存在的根本,甚至可以说是其“天赋职责”。缺少这一“职责”,企业便不能称其为企业。如果仅据此便断定企业利欲熏心、损人利己,是环境问题的罪魁,未免有些任意“扣帽子”的嫌疑。纵使现实中企业确实造成大量的环境问题,但也不能使前面的断言变成不证自明的“真理”。
对于“政府有心监管,但力不从心”的判断,大概是源自这样一种认识:依靠政府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是建立在公共管理机构完全掌握信息、监管有力到位、制裁可靠有效以及成本费用为零等这些假设的基础之上。然而对信息的完全掌控和使成本费用为零这些假设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如果“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37]所以说,政府对待环境问题是有心监管但力不从心。但实际上到底是“力不从心”还是从不“力心”?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发出“环保部门立法虽多,管用的不多”的感叹?[38]“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并且“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39]
政府对于环境职责为何不履行,为何不到位?政府又何以敢不履行、不到位?因为现实的环境立法中,仍然是重政府的权力制度而轻政府问责制度。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环保法律重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规定,而缺少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环境立法中关于政府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行政调整手段监管职权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对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则是予以淡化。而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则是重其经济责任,轻其环境责任,这也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反映。相反,“对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规定相对具体,甚至是加重其环境法律义务。法律对政府和对行政相对人的两种不同态度和双重标准,不仅使企业等对环境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产生怀疑,也使政府官员滋长了不受环境法律约束的官本位思想,从而使现行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另外,政府重视行政调整机制,而忽略其他调整机制。对于政府如何运用市场调整机制(如排污权交易制度等)、社会调整机制(如公众参与制度等)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或者不够健全”。[40]而这些无论是社会现实还是法律规定事实的存在,则使“政府有心监管,但力不从心”的判断并不那么牢不可破。
对于“居民深受其害、同仇敌忾,但无力对抗”的判断,这里无法作出直接的否定,只需审视以下这些事实便知其真伪。一位内蒙古牧区大学生对环境主义者的质问“如果不允许开发,那么谁来帮我出学费”。和一些被污染村庄村委会门前“翻身不忘毛主席,幸福全靠化肥厂”的春联,便足可以让环境主义者振聋发聩和发其深省。或许环境主义者从中“读出”的是居民的无奈,但这至少是眼睁睁的现实。反过来,如果我们仅仅据此反驳环境主义者的上述判断,似乎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同样还存在一些地区的居民确实是只要求“还我青山绿水”,他们认为经济发展的再好也无法与安全的生存环境相比,所以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面前他们更倾向于对环境利益的保护。然而这也为我们印证了一点,就是社会现实是复杂多样的,任何一种判断都应该是全面综合考虑的结果,而不应只是某一种现实的总结,同时更不应该对基于此而做出的判断进行固执的坚持。
如果说仍然要坚持“居民深受环境污染的侵害,所以居民会共同反对环境污染的发生”的判断,那么常识告诉我们汽车尾气已经当之无愧地可以称之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并且整个汽车行业对石油资源的需求量是非常巨大的,而中国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提升的现实却给了这一判断“一记耳光”。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显示:“去年中国每百户家庭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了20辆。报告预计,今年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41]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无异于一位环保官员跟一位环保人士的对话:官员问,“今天来参加这个环保会议,你是怎么来的”。环保人士不免自豪地回答“当然是开车过来的啦”。而这些现实则恰恰是对某些学者上面判断的鞭笞。
据此,环境立法的研究不应只是从固有价值判断出发而进行制度设计,而应该在注重关注社会现实,从社会现实中真正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设计针对问题平衡各方利益并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制度,才是正确的选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与社会之间不至于脱节,也才能更好地有利于所制定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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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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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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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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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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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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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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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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