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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研究逻辑框架及方法探析

【摘要】:本书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这是整合之必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合之必要性的前提,然而这也是本书的一大难点。本书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研究困境。基于对方法论意义及价值的探讨,本书选择从环境法研究方法论这一视角进行阐释。本书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整合前提的论述,即运用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实现对环境法研究进行整合的前提的论证。

本书始终围绕“整合路径”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论述,并主要按照整合的必要性、整合工具的选择、整合的前提和整合的实现方式这一逻辑进行论证。本书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这是整合之必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合之必要性的前提,然而这也是本书的一大难点。环境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众多,无论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还是从横向到纵向的分析都有众多值得把握和解决的问题,然而要将所有的问题一一梳理并进而阐释,显然这并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本书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把握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文献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取共性的方式,尽量将这些问题予以划归,以一种共同的特征予以展现,并尽量使其与“整合之必要性”这一论题实现契合。基于此,本书主要总结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散”;二是实践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松”;三是整个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呈现出来的“偏”。然而对这些问题的把握,是对于环境法研究的一种整体性考察,这就难免会被误认为存在“以一概全”的风险而招致诘难。作者必须在这里做一个小小的声明,本书并不否认超脱于本书所界定问题范围之外优秀研究的存在,否则也是对本书自身的一种否定。

本书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研究困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则是对“病根”的分析,是对整合之工具进行把握的必须,而问题所造成的困境仍然可以归属于“整合之必要性”的论述之中。本书从哲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层面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分析。通过分析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之间的差异及相通性和深究中国环境法研究的研究传统和理论脉络得出,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环境法规则性的本质特征和实践性的本质要求的忽略和淡忘,而满足规则性与实践性的要求则必须依赖于对人类环境行为的研究。本书对问题所造成的困境主要从缺乏体系性、不利于学科发展和实施过程的问题丛生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当然这三个方面并不敢保证分析的完整性,但这是基于整合之后所意欲实现的目标所进行的逆推式的分析划分。

本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整合工具进行选择和确定的原因分析。其中,面临的一大难题便是论证逻辑的安排。整合工具所应具有的能力就是能够将所整合对象予以整合,而所整合的对象是一个无比庞杂的系统,意欲把整合工具具体运用于每个被整合对象进而论证其可行性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在进行论证时,既不能采用一种海纳百川式的简单罗列论证,还要尽可能地将环境法研究中所涉及的重中之重的关键问题予以突出阐释。基于对方法论意义及价值的探讨,本书选择从环境法研究方法论这一视角进行阐释。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学者们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一视角进行的阐释。进行细致的类型划分便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规范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书则主要从以上这五个问题的视角对环境行为作为整合工具的合理性予以论证。

本书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整合前提的论述,即运用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实现对环境法研究进行整合的前提的论证。要发挥环境行为这一整合性的功能,必须首先要为环境行为与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架起连接的桥梁,而这一桥梁的架设便是将环境行为确立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只有将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才能避免其整合功能受到调整对象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所形成的掩盖效应,环境行为的整合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当然,这一部分同样也有一个难点,就是对传统法学调整对象的确定问题。但本书采取的是尊重传统法学界定的前提下,做出的一种反思性论证,其实质是对传统法学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明确而非突破。

本书的第五部分则是对“整合路径——环境行为之法律表达”的分析。本书主要针对环境行为的内涵、环境行为明确之途径、环境行为法律表达之范围等方面对环境行为予以细致化的分析。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难题便是对环境行为的界定。这涉及法学研究当中的“对词研究”,而对词研究难以避免的两大困境便是极易造成研究的空洞和极易遭受反例的挑战。因此,本书并未企图去为环境行为下定一个明确的内涵,而是阐释了一种帮助明确内涵的方向。方向是尽可能明确环境行为法律表达的范围,而环境法研究的整合路径即是尽力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

同时必须予以明确的是本书在运用综合分析、实证分析、语义分析等论证方法时,运用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论证方式是例证。尤其是本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在对问题的综合把握和问题所造成困境的阐释时,主要采用的就是例证的方式。例证最突出的优势就是能够通过现实的实例实现对观点的直接支持,但同样也面临一个问题便是因为例证选择带有倾向性而遭受质疑。这里所能做出的解释是因为本书的论题是一种整体性的研究,而整体性的研究难以面面俱到,也不可能针对所有的质疑做出一一回应,另外考虑到一种论证成本的问题,选择例证也是一种最佳选择。

【注释】

[1]环境法学也被称为“环境保护法学”,而“环境与资源法学”也被称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大同小异的称谓。

[2]参见杨华国:“论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6期。

[3]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

[4]参见陈泉生、郑艺群:“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载《贵州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