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环境法研究路径的探析:人类中心与非人类中心之争的挑战

中国环境法研究路径的探析:人类中心与非人类中心之争的挑战

【摘要】:历史使命的研究则必须面临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而这一争论则直接决定了环境法研究的终极意义。而针对环境法研究本身所进行的路径研究则是少之又少,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就是巩固博士依据对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这一视角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所进行的路径反思,并进而将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归结为环境法律观的错位与缺失。

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现并趋于严重化,针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科的研究同样也是日益扩展和深化。自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也开始踏上征程。与此同时甚或更早我国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也真正地开始了艰难的起步。如果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参加作为真正的起点,我国的环境法研究已历经四十多年的发展。这四十多年的发展可以说是动力与阻力同在、正确与错误并存、成功与失败皆有,并且研究范围也是十分广阔,无论是关于环境法学科还是关于环境法法治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

有环境法学科层面的基础性研究。如关于环境法学名称的研究,对于“环境法学”曾有不同称谓,如“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生态法学”等等[1]。针对环境法学科独立地位而进行的研究,对于环境法的学科归属和地位学界曾有“经济法说”、“行政法说”、“社会法说”和“独立说”等几种观点。[2]而对于环境法的独立地位,学者们则又主要从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主客体、调整方法和措施、原则和任务、体系等方面的特殊性进行论证。[3]针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随着生态伦理学、生态哲学的引入和传播,生态哲学的基本预设被引入环境法学,将“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学者们运用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剖析环境问题,分析制度缺陷;也有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环境法的实效进行经济分析,期望用较低的社会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保护收益;环境法学的后现代主义方法,学者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4]

有环境法法律层面上的基础性研究。如关于环境法之最基础的研究,涉及环境法立法目的、发展理念、历史使命、伦理道德基础的问题,以及环境法的性质、特征、功能等。立法目的的研究面临要明确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何者处于优位的问题。先进的发展理念的研究则涉及环境法的绿色化和生态化问题的研究,从污染治理到注重预防再到清洁生产的转变,从协调发展向环境保护优先的转变等。历史使命的研究则必须面临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而这一争论则直接决定了环境法研究的终极意义。环境法的特征则涉及综合性特征(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科技性特征(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法律准则的确立,遵循科学技术和自然规律)、共同性特征(立法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和环境问题应对的国际关联性)等。

环境法体系的研究主要包括环境法体系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环境法体系的范围、环境法体系的结构以及从不同视角所划分的体系的类型等,面对这些问题时当然不会缺少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通过引介其他国家环境法体系的现状,了解他们环境法体系的特点,明晰其所存在的问题,以为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提供可以借鉴之处。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主要涉及环境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基本因素、基本原则的可变性,以及基本原则所应包括的内容等。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焦点主要集中在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的问题。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蔡守秋先生则提出环境法既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形成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其后又有学者从传统法学基本原理、调整手段(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法的功能与作用、法的实现状态(实然与应然)、维度视角(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等不同的视角对这一争论进行阐述。

国际环境法方面所进行的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涉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国际环保组织等方面的研究;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的关系、注意到环境安全与环境外交、注意到环境与贸易之间的问题;还涉及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加入WTO的影响、环境与贸易、环境责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相关国家先进制度借鉴等。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则主要涉及国际性公约、会议、活动、原则等在保护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所发挥作用的解读,涉及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态度、手段和措施,涉及我国在应对这种局势时所应采取的策略等。

其他相关理论的研究还包括:环境权的研究则涉及环境权产生的基础,如现实物质基础、伦理信念基础、法律基础等;其次还涉及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论述;再次就是关于环境权理论可行性和模式设计的探索,当然还有从环境权与物权等相结合的视角进行的论述。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关系及其所衍射到的问题等。传统法学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如针对传统法学对环境保护所造成的阻碍而进行的法律的绿色化和生态化问题的研究等。

中国环境法的研究涉及范围、视角如此之广,但在中国环保现实中却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环境理论、环境制度、环境法律日益增多的同时,环境问题、环境危机却也在不断发生甚至增强。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产生如此悖论的原因究竟何在?对此,无数学者开出了自己的“药方”。而统观这些“药方”,主要可以划归为两类:一类是从微观的视角,针对具体的理论、制度、实践措施等方面而进行的修补、完善工作;一类则是从宏观的视角,针对环境法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的研究路径而展开的“就诊”。而后一类“药方”即针对路径问题而展开的研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法实施层面上的路径研究,一类则是针对环境法研究本身的路径研究。实施层面上的路径研究主要涉及一是环境法目的或理念的实现路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实现路径;一是将某一论题作为探讨环境法的一种路径选择(如环境权);一是关于整个环境法立法路径的选择(法典化的路径)以及进一步对实现法典化路径的探讨等。其中尤以环境法法典化实现路径的研究最为深入,并且将实现法典化视为对环境法律进行体系化、综合化的一种整合的努力。而针对环境法研究本身所进行的路径研究则是少之又少,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就是巩固博士依据对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这一视角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所进行的路径反思,并进而将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归结为环境法律观的错位与缺失。

两类研究或宏观或微观,或抽象或具体,不可否认,这些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法的发展有很大的助益。或提出一项措施,或引进一种视角,或确定一个方向……都显示学者们为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而做出的努力。这也更让我们确信: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保目的,这是整个环境法研究(包括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和环境法律的实践研究)的核心任务与终极目标。然而现实中从未消除的悖论却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整个环境法研究的根本问题之所在,但是我们又可以深信:这一悖论的出现绝对不可能完完全全单纯归咎于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或是环境法律的实践研究。而实践层面与环境法学研究本身层面的路径研究,却恰恰为我们提供了针对整个中国环境法研究而进行反思的层次——路径研究,与反思的方向——整合研究。与此同时,整个中国环境法研究现状所呈现出来的理论研究上的“散”与实践研究上的“松”以及整个研究所存在的“偏”的问题,为进行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的探讨提供了必要性的论证。正是基于上述的现实背景,本书试图对中国环境法研究的整合路径这一问题给出自己的反思与诠释。面对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推出整合的必要性。而整合必要性明确之后,面临的则是整合工具或视角的选择问题,只有工具或视角得以明确才能真正实现整合之目标。本书对于环境行为这一研究工具或视角的选择,则是考虑到环境行为自身研究价值的凸显和基于“行为是法律的最终落脚点”这一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