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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退化与福利改善分析

【摘要】:同时,陪审团以及抗辩制的确立,使得判决最后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并不提出理由。本书认为从更高层面上来说,应以福利改善为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于2010年6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程序价值主义是在西方社会中不断生长发展出来的,面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如果不假思索地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完全不同的土壤中进行移植,必然会发生制度的水土不服。“比较法学家假定了不同法域之间存在共性,对共性的渴望孕育着对共性的期待,这种期待引发了对共性的寻找,并以共性来深化他们坚信存在一元的正义感理念。”[8]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理念是与衡平法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的,法官具有了很大的裁量权,需要程序对法官进行约束,以保证判案结果的公正性。同时,陪审团以及抗辩制的确立,使得判决最后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并不提出理由。在这种制度下,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无可检验,只能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支持结果的争议性。这样程序正义的作用逐渐凸显并日益受到关注并在英美法系中获得长足发展,并深刻地左右着他们的司法运作。[9]

程序正义的理念生长在中国却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生长环境,简单的进行制度对照再进行移植只会对法制改革带去作茧自缚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精确性相对更高,是依赖于其庞大的政府预算和发达的信息技术,这两类制度成本在他们的社会中相对投入更低。而以现在中国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力度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包括信用社会的建设进程来看,距离西方发达法治国家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如果一套法律程序总是引起争议,那么大多数时候只能给人以反道德的感觉,这种“不好用”的程序自然而然会为人们所抛弃。程序价值论者本着回避程序所受人为因素干扰的立场,求助于可观测的“完美辩论规则”却会不小心落入把人视为机器的逻辑吊诡中。完美的理论毕竟并不等同于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实现世界中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衡量标准在实施层面上必须考虑制度实施的成本约束,执行正义政策的机构还需要受到公共预算的现实约束。国家承诺的正义理想在面对预算无限可取的神话前,只可能走向两种结局,要么违背理想正义的承诺走向国家信誉破产,要么国家被追求决策的零误差而折腾的财政破产。社会科学的理论不应仅仅由一些美好愿望和假设组成,在法理学的制高点上社会现实会击碎那些无法实施的制度方案。无论是极致的追求实质正义还是极致的追求形式正义都必然面对制度成本急剧攀升的临界点,对制度实施者而言不堪重负的程序改革将成为灾难,制度发生退化或是实际上被抛弃被否定并最终让位于“潜规则”就是制度命运的必然了。

本书认为从更高层面上来说,应以福利改善为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传统逻辑并没有过时,检验一个法律制度的标准应当是它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福利水平,而不是在何种程度上契合实质正义或是程序正义的某种理论。法律制度不仅要解决纠纷,而且还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导向——人人都要在获取自身利益时考虑到社会整体福利的改善。如果程序改革可以带来个人福利提升,就应当是值得追求的;相反,即使制度改革能够在很大范围内契合流行的“公平”观念也应当谨慎。一个恰当的法律程序在面对两种此消彼长的价值中,不应当顾此失彼,而必须通过社会科学的方法在两种对立价值中寻找到均衡点。

【注释】

[1]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2]吴亚辉:《法律精确性论纲——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吕文慧:《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载《经济经纬》2007年第2期。

[4][美]乌戈·马太著:《比较法律经济学》,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8、20页。

[5]Richard A.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85Columbia Law Review,1985,pp.1222-1226.

[6]参见樊崇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学习“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于2010年6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006/t20100625_6352.htm;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tz/201007/t20100705_7369.htm,访问时间2013年3月12日。

[7]冯象:《正义的蒙眼布——政法笔记》,载《读书》2002年第7期。

[8][法]皮埃尔·勒格朗、罗德里克·芒迪著:《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李晓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

[9]华忆昕、苏新建:《程序正义于中国司法实践之困境与出路》,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