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经济学一直以来都以处理选择为己任,借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可以为我们厘清这样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接下来公平与效率如何统合呢?法律的精确性能够为我们的分析带来一些新的思路。法律的精确性是为了提供一种全新的分析和选择政策的工具,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尝试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求得最大限度接近正义,其内在价值也是与法治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所以认真对待法律的精确性问题,利用国外先进的法律分析工具可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智识支持,提供有益的启发,展示某些现实的可能性。
在现实世界中,当法律面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诘难,如果法律的理论束手无策,则只会在现实中被逐渐边缘化。伴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的世界语境正经历着变迁,如果再固守既有的学术资源将限制我们的思考和进步,则反而会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因而,亟需对程序正义的概念重新界定以回应各种批评和质疑。厘清程序正义的理论内核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学说体系,建立新的程序正义理论的包容性框架的构建,该理论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问题。
对法律的精确性的更深入的研究和中国化的理解将打破程序正义理论无法回答法律实务困惑的这种尴尬的局面。它可以直面现实的问题,为我们揭开在价值冲突争论下被蒙蔽的法律面目,为我们提出解救法律解释困境提供理论模型。
程序正义均衡论不是臆想制造的理论问题,均衡论最终指向我们法治建设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面对司法资源并非无限可取的中国法治现实,均衡论就是试图解答在司法资源制约下通过制度设计最大化获得案件正确判决的能力。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正义的均衡理论将有助于实务部门对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的重新的界定和实践。为形成有效有力的司法解释提供智识支持,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人们的法治信仰。程序正义均衡论的研究通过更为实际的方式抓住了制度运行的成本问题,以一种对现实法治问题的密切关注的责任感,试图探索一条法治建设的可试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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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比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执法的目的在于迅速控制“黑恶势力”的行为,对已经造成伤害的填平作用退居次要位置。此时,我们必须更多的使用规则条款而不是简单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精确的控制,尽管在刑事司法中,“打黑除恶”很显然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畴。......
2023-08-06
从理论层面来看,这种价值取向具有“形式主义”特点。忽视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极易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导致与法律实质性的正义背道而驰。随着时间的推移,实体正义这一概念与冲突正义实现了高度融合,其最终目的是在冲突法中展现实体主义。[2]由此可知,在上述过程中,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统一开始成为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且该趋势会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持续完善。......
2023-08-17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在此我们还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罪犯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收益。在税法中,我们选择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的形式;在刑事犯罪中,我们选择证据规则确定对真实案件的调查程度,这就是常常被论证为优势证据制度或是证据高度盖然性制度的问题。同时,案件判决的误差降低将减少对无辜者的处罚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地鼓励积极的行为,避免过度威慑导致的社会行为的总体无效。......
2023-08-06
在赔偿模型中的实质正义通常被界定为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损害费用,也就是法律程序所获得结果的公平。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果加害人确实能够合理预测实际伤害,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对实际伤害进行赔偿,那么一个要求绝对公平结果的制度在获得精确的结果中的成本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使用公平性在评价制度来制定规则会缺乏一种能保持一致性的弹性。......
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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