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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摘要】:[25]而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恰恰不能很好的解决滥诉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确立之前,法院可以对滥诉案件不予立案,但是新法则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必须进行立案,反而使滥诉问题加剧。可以说立案登记制的制度设计正是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制度收益与避免滥诉的制度成本之间的均衡。质言之,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更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打击恶意诉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

任何案件只有符合案件资格才有审理的价值,这就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审查甄选出适合审理的案件,才可启动审理程序;否则,如果罔顾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而放任进入审理程序之中,法院亦无法审理,则会严重损害程序运行及司法权威[25]而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恰恰不能很好的解决滥诉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确立之前,法院可以对滥诉案件不予立案,但是新法则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必须进行立案,反而使滥诉问题加剧。[26]无法通过外在审查迅速识别恶意诉讼是立案登记制在运行中最亟需解决的最高昂的制度成本的组成之一。可以说立案登记制的制度设计正是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制度收益与避免滥诉的制度成本之间的均衡。这是一种均衡,在面对改革的实际问题时更是一种博弈

在当前中国的法治现实中,还有一项制度成本往往被人们忽略,就是公民的制度素养。当人们无法很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来含义时,是不具备正当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的。当人们的理解与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则出现偏差时,法官需要既考虑到人们的理解力还要用法律的语言进行说服。正如有学者指出,“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便能够依法正当地行使诉权,减少和避免滥诉,即便出现起诉差错,在法官释明下,亦会自觉消除。相反,如果法治观念薄弱,就易滥用诉权,即便法官善意劝阻,有人也会一意孤行。在我国公民现有法律意识、国家法律制度水平上,实行登记立案,滥诉、恶诉将大量系属于法院,无理缠诉、缠访将重归司法程序[27]。质言之,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更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打击恶意诉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