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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诉讼爆炸:揭示程序正义均衡论

【摘要】:立案登记制施行以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立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相应配套制度必须及时跟进。[11]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的一年多时间内,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出现了新收案件大幅度增长的现象。[13]立案登记制因为仅审查起诉要件,有可能出现法官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或管辖错误等情况,造成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施行以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立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相应配套制度必须及时跟进。在立案的第一个步骤中降低门槛必定造成诉讼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而近些年来多数法院正遭遇案多人少的困境。如不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将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法官将陷于处理庞大数量的案件而难以自拔,这将与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10]在国外就曾出现过这样的改革经验,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因为诉讼爆炸案件激增,使得诉讼延迟诉讼成本过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通病。因此,为了减少诉讼延迟,降低诉讼成本,加快司法改革,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维护,世界各国也都纷纷掀起了以改革民事诉讼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11]

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的一年多时间内,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出现了新收案件大幅度增长的现象。比如,有学者统计,新法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之日起,至5月15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审立案299件,较之2014年同期立案94件上升218%,较之2013年同期立案72件上升315%,从上述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随着新法的实施,立案数量有了明显的上升。[12]在给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法院系统带来更大的人力、物力支出,使法院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趋于紧张。[13]立案登记制因为仅审查起诉要件,有可能出现法官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或管辖错误等情况,造成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14]尤其是过去审判力量相对薄弱、总体业务水平有待提升的行政审判系统就遭遇了更为严峻的挑战。[15]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诉前分流功能基本空置,新的制度实行的这一段时间内,不少案件不具备进行司法救济的条件也被收入,行政案件的收案数量已经呈现成倍数量的增长。全国不少法院行政案件就出现“井喷”之势,已经说明了这一点。[16]甚至有学者提出针对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可否重回过去的审查模式。[17]

这种状态的出现,也是在改革者的意料之中的,为此有必要出台配套措施,这将是对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相关配套措施可以通过提升精确性,降低制度成本的改革思路来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就是最快最有效地甄别出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权利救济的人。其中,有两个关键环节需要把握:第一,是在立案之后诉讼之前对当事人的诉的利益的适格性进行审查;第二,是在诉讼程序未启动之前,仍然可以将纠纷引导入非诉讼程序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