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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方向确定

【摘要】:近期司法体制改革中获得较多关注的一项举措莫过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了。对民事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规定,并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中的非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说在立案登记制的配套制度设计中,最高院拿出的改革举措力度大而且也是务实的。

近期司法体制改革中获得较多关注的一项举措莫过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了。我国的立案制度到底是应当采取审查制还是登记制,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分歧。包括一些诉讼法的专家,对“通过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这一改革思路一直保持比较谨慎的态度。[1]但呼吁通过立案方式的转变来提升对当事人诉权保护力度的学术观点也非常有力量。[2]学术界的争论没有停止,实务领域的改革没有停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紧随其后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应时而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制度改革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事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民事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规定,并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中的非诚信行为进行规制。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立案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新设制度的顺利贯彻,提供了契机和助力。

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立案登记制的讨论仍然是意见纷呈。本书尝试用均衡的程序正义观,也就是制度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试图解释现有的制度并提出改进制度的意见。司法制度的选择一定是利益与成本均衡的结果。在制度方案建立与重构的过程中,如何降低新制度的运行成本将是立法者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谈到立案登记制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时也强调:“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既快又好地解决纠纷案件,群众满意就是最好的审判。”[3]在此,最高院也认为并不是一味的追求“最好”地解决纠纷也不是一味的追求“最快”的解决问题,而是在好与快的最均衡之处才是这次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就不可避免的牺牲快的效果,而有些情况下为了确保快就只能牺牲“好”。在这里其实就可以将最高院所说的“好与快”所体现的程序意义上的价值就可理解为本书所论证的“法律的精确性”价值,即在制度改革中需要考察的是法律制度在支付了合理成本(最重要的就是时间成本)之后产生正确结果的能力。功利主义者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以他是否宣称自己是功利主义而存在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本身就是最好的说明。可以说在立案登记制的配套制度设计中,最高院拿出的改革举措力度大而且也是务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