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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揭示引诱执法的精确性

【摘要】:“引诱执法”方式虽然会降低执法者的信息费用,但是无辜者在粗糙的辨认规则中被误判,因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执法方式。“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初衷都反映了降低制度运行费用的意图,但制度运行的效用还要考虑判决的零误差。实际上,对引诱执法的合法性调查只需一个粗糙的分类规则就可以解决掉舆论的质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抵抗住媒体、大众、舆论对个案的关注热情。

根据前文对法的精确性界定,精确执法的效果是,违法者受到处罚而无辜者不受处罚。“引诱执法”方式虽然会降低执法者的信息费用,但是无辜者在粗糙的辨认规则中被误判,因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执法方式。通过“法律决策的精确性”的标准可以更清晰地分辨实质正义在法律实施中的效果,帮助法律制定者避免错误的制度设计。

“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初衷都反映了降低制度运行费用的意图,但制度运行的效用还要考虑判决的零误差(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均衡论正是要最小化两者之和,而不是一味降低其中一种费用。[29]一方面,是政府不能不干涉违法运营的市场;另一方面,又面临执法成本高昂的现实困境,如何评价以及制定制度成本低廉又精确性高的制度就成为执法者面临的问题。

在程序正义均衡论的“损害赔偿模型”中,从法律的精确性维度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由于是一个无法涵盖所有细节的永恒过程,而且会对审判者的判断带去烦琐细节而产生的负累,更重要的是这会增加审判的制度运行成本,因此在这样的案件中,一味的追求精确性没有实质性价值。从个案来说,穷究细节当然会为审判者带去更多接近案件真实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能为制度改善带去多少真知灼见,反而可能造成为了个案正义牺牲制度正义,将制度设计出无法承受的高昂代价,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在所有的制度参与者无法再持续忍受这一代价后,制度执行者纷纷心照不宣地寻求那些成本低廉的“潜规则”。

实际上,对引诱执法的合法性调查只需一个粗糙的分类规则就可以解决掉舆论的质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抵抗住媒体、大众、舆论对个案的关注热情。这也进一步提示我们在分析制度的精确性时,应当将疑难案件与制度改善区分开来。少数受害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该能够通过司法审判获得公平的补偿。从理论上来说,作为利益中立第三方的司法审判者来说,可以在审判环节赋予当事人更多机会和时间来展示案件的细节,在证据认定中确认两人没有持续性的非法运营行为是极其容易的工作,而这个环节才是不必考虑执法成本而重在关注细节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