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为模式不断被认可和强化,“举报人”伪装乘客的信息优势在多次被违法运营的司机受罚后也会降低信息价值。为了不断提高这种信息供给,举报人会不断地掩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试图同那些未能察觉的违法者进行交易。在信息利益的驱动下,“有奖举报”制度有效运行一段时间后,职业化的“举报人”和规模化的“举报组织”必然出现。......
2023-08-06
从“打击非法运营”行政法的制度成本构成来看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搜集违法证据的信息成本。降低制度运行的费用就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紧密关联,然而执法者却并不必然拥有获得信息的天然优势。当然,假设在政府资源可以无限投入的状况下,可以通过为每辆车安装信息通信设备对所有的车辆进行监控,也可以通过安排数量足够多的执法人员“引诱执法”查获违法运营车辆,但很显然这都是不明智的。现实却是我们往往在希求“社会变得更安全和更有秩序”的时候暂时忽视某些不理性的政府资源投入。比如,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抽调执法人员和集中治理等非常态的方式实现暂时性的治理有效的结果。但在人员配备有限和行政装备有限的制约之下的常态化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永远只会是概率性的,这似乎很难说和政府履行职责态度和法制意识有绝对关联。[22]事实是可以选择享用一顿“没有违法者”的午餐,但它肯定不是免费的。
通过信息特有的信号——信息载体关系来查获违法行为是执法者降低信息费用的方式,但这一方式并不便宜,因为对政府而言雇佣执法者并为其设置装备是长期性资源投入。如何激励拥有掌握违法行为的人积极性披露信息就成为另一种降低制度成本的关键。“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23]也就是说,如果能够通过使用某种激励机制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释放和分享信息资源,那么将能有效节约社会监督成本。有奖举报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将奖励(主要是经济奖励)和信息紧密相连,事实上,类似于政府向享有信息的人群购买信息,而拥有信息的人获得信息租金。
在破获违法运营车辆的执法活动中,最绝对而且最全面分享违法者的私人信息的群体就是乘客。搭乘违法运营车辆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达成买卖双方合意,从经济属性看其所形成的契约和普通的民事运输合同没有任何区别。毕竟违法运营车辆可能散布在城市的任何一个角落,且非法运营行为随时都在发生。信息成本在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时,那么适当出让耗费高昂的管理权力,转而向信息优势人群够买信息将是节省搜寻成本的较优的制度选择。
“信息是那些使行为人的信念分布发生改变的事件。”[24]当政府表达购买某一信息的需求,这种表达是一个邀约邀请,同时信息本身也暗含一种信息:举报即有奖,也就是举报能力更强的人可以获得更多“奖”。信息本身成为一种激励信号。在信息成为稀缺资源时,获得稀缺资源的能力就应该在经济价值方面得到体现。在这个信息市场中,信息获取成为一个正向激励,和任何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一样,获得信息优势一方就有动力不断追逐这种利益。然而,这导致的难题是:在高昂的政府管理成本和向优势信息人群购买成本相比更贵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适度“购买”而不是“查获”将是一个政府的明智之举。但在政府不断追求“购买信息”用以降低信息成本的激励下,当达到边际变化之处“权力寻租”就出现了。政府资源的分配成为一种权力,他可以绝对脱离这种劳动完全通过信息获取利益的转包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再是偶获违法信息的乘客在进行举报,而是大量职业举报人的出现,举报人通过“举报”这种劳动获得报酬。由于“举报人”从外表来看没有执法人员的身份标识,他可以更好的隐去行为目的,这种伪装使得“举报人”更具有信息优势。尤其是职业举报人只要经过不多时的训练,他们也可以学会如何提交具有规范形式的证据材料,甚至还可以自我总结如何能更好发现违法者。这与在奖励制度激励下,员工不断自我创新发现有效率的工作方法用以提高工作能力的道理是一样的。在有奖制度的激励下,打击概率极大提升,将行政管理时的概率性打击变成全面覆盖的精确打击。不论是引诱执法——这种通过贴标签方式的信号传递还是有奖举报,在除去天然的道德判断的情况下,都可以将其视为行政部门为解决制度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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