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它意味着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呈现不可持续的发展。而外部性的消除需要借助的手段却很有限,外部性理论发展至今,一般认为有四种方式消除外部性。
第一,庇古税和补贴。从理论上分析,政府通过庇古税和补贴的实施就可以实现最优的外部性,而这个理论模型需要满足诸多的假定条件,即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针对每个企业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外部性成本确定各自的税收或补贴。如果上海市政府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进行补贴,而不打击“黑车”,那么只会遭致更多黑车冲击合法运营市场。在这里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并不可能真实存在。
第二,政府直接干预。政府可以针对外部性直接规定禁令和处罚。这种干预手段的问题,在于手段本身需要耗费成本,当成本过高时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将小于手段调整费用本身。这也是在发育市场经济过程中,无限制的政府干预饱受诟病的原因。在此,上海市的运政部门就是使用的政府直接干预,但为了降低干预费用,他们进行了充分的制度设计,如“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的组合执法方式就能有效降低执法的信息费用。
第三,产权交易。这一理论最先由科斯最先提出来。在科斯看来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选择和私人谈判(在产权确定情况下)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政府只用恰当的界定产权,无须对私人谈判进行干预,私人交易就可以有效克服外部性的效率损失。如果允许“黑车”司机和合法经营的出租车进行产权交易,那么实际上会成为公共运输市场可否自由进出的问题。这里科斯定理的限定条件的约束就显现出来,现实中一定是存在交易成本的。私人交易也可能因为搜寻交易对象、高昂的谈判成本和执行中的欺骗行为而无法实现。所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都不必然具有先在的优势,因为两种克服外部性的手段都是有成本的。
第四,法庭谈判。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且制度能获得完全执行,当外部性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外部性的受益人补偿其损失。但是法庭谈判需要当事人双方地位明确而且责任明晰。这在规范城市公共道路的运营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非法的运营的外部性呈弥散化的特点,当事人也不明确,责任大小也难以确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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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比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执法的目的在于迅速控制“黑恶势力”的行为,对已经造成伤害的填平作用退居次要位置。此时,我们必须更多的使用规则条款而不是简单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精确的控制,尽管在刑事司法中,“打黑除恶”很显然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畴。......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在赔偿模型中的实质正义通常被界定为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损害费用,也就是法律程序所获得结果的公平。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果加害人确实能够合理预测实际伤害,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对实际伤害进行赔偿,那么一个要求绝对公平结果的制度在获得精确的结果中的成本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使用公平性在评价制度来制定规则会缺乏一种能保持一致性的弹性。......
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在此,借用其他学科的学术资源和后现代法学中对法律的精确性的理论资源,本书将尝试对法律的精确性的概念进行界定。思维中的精确性是指人们的思维中关于思维对象的类属边界及其形态的清晰、确定的一种规定。......
2023-08-06
在均衡论的程序正义分析进路中,损害赔偿模型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的:第一,行为导致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即责任方明确;第二,在事前,当事人有可能成为加害人也有可能是受害人,并且我们默认当事人在行为前已经被如实告知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模型中,法官最主要的目标是妥当地引导当事人的行为。......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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