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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外部性,实现程序正义均衡

【摘要】:“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它意味着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呈现不可持续的发展。政府可以针对外部性直接规定禁令和处罚。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且制度能获得完全执行,当外部性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外部性的受益人补偿其损失。这在规范城市公共道路的运营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非法的运营的外部性呈弥散化的特点,当事人也不明确,责任大小也难以确定。

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它意味着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呈现不可持续的发展。而外部性的消除需要借助的手段却很有限,外部性理论发展至今,一般认为有四种方式消除外部性。

第一,庇古税和补贴。从理论上分析,政府通过庇古税和补贴的实施就可以实现最优的外部性,而这个理论模型需要满足诸多的假定条件,即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针对每个企业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外部性成本确定各自的税收或补贴。如果上海市政府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进行补贴,而不打击“黑车”,那么只会遭致更多黑车冲击合法运营市场。在这里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并不可能真实存在。

第二,政府直接干预。政府可以针对外部性直接规定禁令和处罚。这种干预手段的问题,在于手段本身需要耗费成本,当成本过高时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将小于手段调整费用本身。这也是在发育市场经济过程中,无限制的政府干预饱受诟病的原因。在此,上海市的运政部门就是使用的政府直接干预,但为了降低干预费用,他们进行了充分的制度设计,如“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的组合执法方式就能有效降低执法的信息费用。

第三,产权交易。这一理论最先由科斯最先提出来。在科斯看来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选择和私人谈判(在产权确定情况下)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政府只用恰当的界定产权,无须对私人谈判进行干预,私人交易就可以有效克服外部性的效率损失。如果允许“黑车”司机和合法经营的出租车进行产权交易,那么实际上会成为公共运输市场可否自由进出的问题。这里科斯定理的限定条件的约束就显现出来,现实中一定是存在交易成本的。私人交易也可能因为搜寻交易对象、高昂的谈判成本和执行中的欺骗行为而无法实现。所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都不必然具有先在的优势,因为两种克服外部性的手段都是有成本的。

第四,法庭谈判。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且制度能获得完全执行,当外部性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外部性的受益人补偿其损失。但是法庭谈判需要当事人双方地位明确而且责任明晰。这在规范城市公共道路的运营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非法的运营的外部性呈弥散化的特点,当事人也不明确,责任大小也难以确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