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公共地的悲剧”是由著名的生态学家嘉瑞特·哈丁(Garrett Hardin)于1986年提出,他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共品的悲剧》,文中设置了一个村庄的公共牧场的场景,不可控退化的案例。他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来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那么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当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共地的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只要牧场所有牧民,每个牧民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每多放牧一头羊都将算做私人收益,而私人成本不变,然而牧场的成本最终由牧民每个人承担,如此对公共牧场的瓜分最终就是不可持续的。“公共地的悲剧”说明的是在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时,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4]因为私人使用资源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所付出的成本,最终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5]
“公共地的悲剧”常常被用来分析公共物品的提供。城市道路问题也成为“公共地的悲剧”的分析典型例子,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是无偿提供给任何有出行需要的人,新车车主如果为了自己出行需要,产生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基本持平。但如果一个车主的出行需求是以营利为目的,他的出行量和距离都会发生增长,那么他的营业所得体现超额利润增加了城市拥堵,使车速减慢所体现的就是经营性出行的所引起的社会成本,这部分成本却没有为私人承担。[6]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只能增加私人使用公共资源的成本,或是降低社会成本。政府就可以通过征税或是通过设定行业进入的标准来控制私人使用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一般各国都通过发放行业许可证的方式来管理出租车业的行业规模,避免城市道路成为一部“公共地的悲剧”。
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共地的悲剧”在某些人看来却是有利可图的事,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理论。“搭便车”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探讨依旧是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开始,个体并非总是倾向于促成集体合作或是对集体利益感兴趣,而且合作者也并非一定具有共同利益。这样在许多公共物品的使用中就出现了“搭便车”现象。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7]搭便车产生的原因可能在于制度上产权的界分不明或是在物品的自然属性上属于不能分份的物品。假设提供公共物品的收益为F,享受这一收益的人数为n,那么每个人从中获得的收益就是F/n(分摊的收益额),当每个人为了获取F/n而投入的私人成本C高于F/n就不会选择合作,而如果某一个人觉得F/n>C,就会选择提供公共物品。[8]但阻止个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况更多,如C过高超出个人承受能力范围,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公共安全、国防和电视信号等。[9]
在黑车治理的案例中,有合法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司机实际上是公共资源真正的使用权人,而没有合法运营资格的运输者就是试图利用这种公共物品难以分割的特性而“搭便车”者。这样可以坐享由“白车”司机缴费而获得的公共资源利用成本,其违法所得就是外部化的利益。
有关程序正义均衡论的文章
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在赔偿模型中的实质正义通常被界定为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损害费用,也就是法律程序所获得结果的公平。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果加害人确实能够合理预测实际伤害,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对实际伤害进行赔偿,那么一个要求绝对公平结果的制度在获得精确的结果中的成本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使用公平性在评价制度来制定规则会缺乏一种能保持一致性的弹性。......
2023-08-06
由于可能出现司法错误,个体将面临其受到惩罚的风险。如果惩罚是金钱性的,且个体是风险中立的,那么惩罚无辜者只是造成金钱的转移,在除开间接成本外,惩罚无辜者没有造成直接成本。对风险规避型的无辜者而言,被惩罚的风险本身是有成本,当惩罚是金钱型的,成本没有产生外部性而由无辜者自己承担。如果对无辜者实施惩罚给以更大关注,则精确性的价值在此得以显现。......
2023-08-06
在此,借用其他学科的学术资源和后现代法学中对法律的精确性的理论资源,本书将尝试对法律的精确性的概念进行界定。思维中的精确性是指人们的思维中关于思维对象的类属边界及其形态的清晰、确定的一种规定。......
2023-08-06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卡普洛从规范和实证的角度对均衡程序正义理论予以论证,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理论体系。卡普洛并非否认实质正义的价值,实质正义也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他只是认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是“相对的”。他认为程序正义就是关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一个函数,程序的价值决定与这两个要素的共同价值之和。......
2023-08-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