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曲线C是社会司法资源投入(或预期错判成本),在共时型模型的分析中,同一社会时期这条曲线是共同的。在图3-1中,PL代表是预期错判损失,PL′是“非十恶”犯罪的预期错判损失,PL是“十恶”犯罪的预期错判损失。P在同一社会结构中视为相同。[48]而L表示错判一旦发生将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显然“十恶”犯罪的社会危害L′远大于“非十恶”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L,被解释为一旦发生“十恶”行为政权颠覆将造成的损失与“非十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之间的社会福利减少的差额。
三条曲线相交于两点,在横轴上对应M与M′点。M点确定了在“非十恶”(也即“亲亲相隐”制度所调控行为)法律制度实施的最佳精确度,是程序正义追求的均衡点,在M点位上的边际收益于边际成本恰好相等,就是可以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同样的道理,M′点也是“十恶”法律制度实施的最佳精确度的点位。M′>M点说明,一个理性的政府在有限资源约束下,面对两种犯罪形态,“非十恶”犯罪的证据规则的精确度控制在小于“十恶”犯罪的证据规则精确性才是理性选择。其表现为在“非十恶”犯罪中选择更为粗糙的证据规则,很多犯罪的判决可能“不公正”——产生了对一定犯罪信息漠视的可以“亲亲相隐”刑事证据规则。
图3-1
还需要解释的一个问题是,在极限条件下M点是否可以移动到趋近于0的位置?M点在X轴上的位置由PL曲线决定,因为在一定社会条件C曲线一定,由于国家必须管制“十恶”犯罪,社会成本曲线的斜率不会过于低。那么PL是否会很接近X轴呢?PL是预期错判损失,L是实际错判损失,M点的位置又主要由L和P共同决定。由于P又和上面的PL′曲线相关,而P只能在区间[0,1]之间移动,所以M点不可能趋近于0。M趋近于0意味“亲亲相隐”所掩饰的证据规则所引发的犯罪信息的流失使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处于失控状态,但在历史上我们似乎观察不到这样的现象。对此将自然引发一个思考,为什么一个粗糙的证据规则并没有使犯罪失控或是说冤案数量增加?当我们在模型与事实之间来回观察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更具价值。我们发现证据规则的精确性与冤案的数量没有想象中联系紧密。当法律的规则有一定模糊性时其自身具有自我实现不断趋向精确性的功能。
回到此前的分析,我们一直忽略讨论的一个问题是“隐”字为何意,到底是沉默不言、不告的言语不作为行为还是积极的藏匿罪犯、毁灭证据的积极行为呢?回到我们最原始的最早期的材料中,可以看到在孔子论证“父子相隐”的语言背景里,孔子是针对叶公的讲得“直躬者”的故事开始的,针对当事人的“告亲”行为,他显得相当反感。显然他并不同意以积极的行为去揭发和告发“父”的“攘羊”行为,也并没有赞同要去帮助“父”藏匿赃物或是湮灭证据,他仅仅只是认为没有必要去主动告发,只是视而不见任事情发展听之任之的不作为行为,在此“亲亲相隐”制度确认的是“没有做证的义务”并不等同于有毁灭证据的权利更不可等同于庇护亲属犯罪或是鼓励腐败了。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证据规则,为“亲属犯隐匿罪行甚至湮没证据”的行为并不妨碍受害一方向官府提供证据材料。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往往是案件全部信息的“共享者”比罪犯亲人作为“分享者”具有更高的信息优势。在规则设立之初,可能有人冒犯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受到规则的教化的影响,慢慢这个粗糙的证据规则的威慑功能就显现,“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个体将不会再把自己置于嫌疑或是危险中——更为尊重亲属间的亲密关系。亲密关系存在于长期博弈群体中构建的经历性判断,同时又形成对未来行为的指引。这样亲密关系中的信息分享将是完全和绝对的,其中的核心词汇是“信任”,信任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制度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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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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