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方古代家族法的相关规定及家父权概念

西方古代家族法的相关规定及家父权概念

【摘要】:在西方的历史和法律传统中,也有类似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规定。[11]在古罗马法中也确立了“家父权”,这一时期,家父权成为自然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孙有接受家长监管及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因而,在受到教会法影响的世俗法中,对亲属隐匿罪行予以严格禁止。

在西方的历史法律传统中,也有类似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古希腊社会认为亲子关系是受到神庇护,告发亲人使其受刑罚就是冒犯神。古罗马法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父亲不宜做儿子的证人、儿子也不宜做父亲的证人。”[11]古罗马法中也确立了“家父权”,这一时期,家父权成为自然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孙有接受家长监管及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12]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类似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子不得告发家长因侵犯人身或财产而构成的“私犯”;在家长权下的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未经许可而告发家父的,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第二,父亲有权不交出作为犯罪加害人的子女。[13]查士丁尼解说道,古人甚至将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处在父亲权力下的子女。谁能忍受把自己的儿子,尤其是女儿,作为加害人而向他人交出呢?因为父亲由于儿子的遭遇,比儿子本人更加感觉痛苦,至于廉耻观念更不容许以这种办法对待女儿。[14]

中世纪的西方国家,教权取代王权成为了社会中的最高权威,按照宗教法的超然教义,所有犯罪的人都应当受到上帝公正审判以清洗自己的罪孽。因而,在受到教会法影响的世俗法中,对亲属隐匿罪行予以严格禁止。如1166年《克拉伦顿法》(Assize of Clarendon)规定,每百户出20人,每个城镇出4人,分别组成各自的代表团,在巡回到当地的国王法官面前汇报本地发生的罪行,并指出他们所怀疑的犯罪者,如果隐瞒罪行不揭发,要被重重地罚款。[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