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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揭示的两种特殊情况

【摘要】:在对亲属拒绝作证的义务范围内,我们也观察到“亲亲相隐”的范围也不是绝对覆盖到所有违法行为的。其次,“亲亲相隐”制度还规定了一定范围的例外情况,相较于维系家族关系中的孝道则更加维护皇权,如果父权与皇权发生冲突,则首先维护皇权。在历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一直存在一个行为禁区:对有损皇权的犯罪行为不适用容隐制度。

在对亲属拒绝作证的义务范围内,我们也观察到“亲亲相隐”的范围也不是绝对覆盖到所有违法行为的。首先,容隐制度内部也有价值层级的选择。具体体现为延续支撑儒家传统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在面对父亲权利与母亲权利发生冲突时则维护父权。在清律中就有明确规定“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仗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仗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刑罚处罚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尊尊”是有限度的,当父母双方权利发生冲突时,“父”作为一族的首领其地位将得到官方权威强制力保护。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还规定了一定范围的例外情况,相较于维系家族关系中的孝道则更加维护皇权,如果父权与皇权发生冲突,则首先维护皇权。在历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一直存在一个行为禁区:对有损皇权的犯罪行为不适用容隐制度。如《唐律》: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各以本条科断。在此,父权相对于皇权而言又好像充当“子”的地位。历代的儒教伦理学说也极力宣扬君乃一国之父的观念,君权被视为父权的扩大化,父权则是君权具体而微者,极力维护和表现它们统一的一面。民国政府时期的立法也肯定了“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有相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这是师法大陆法的结果,注入了较多民主精神,非封建的“亲亲相隐”可比,不能认作“亲亲相隐”的延续,而是对“亲亲相隐”的大改造。然而,这种大改造并没有延续,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其中也包括“亲亲相隐”制度一时间呈现凋敝之态势。直到随着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的崛起,人们对长久以来被忽视的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又产生一定的兴趣,于是也才有了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学术大讨论,并进一步推进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相关亲属拒证的规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