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将尝试使用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的福利经济学径路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我们所使用的主要分析工具包括了本书的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的精确性,还包括前一章中对于证据制度程序正义中所涉及的分析模型。“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今天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中也引发了较多的争论。学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初步确立了现代我国亲属免证权制度。......
2023-08-06
实际上,学界在探讨“亲亲相隐”制度时大多没有对可以隐匿的行为范围作深入研究。古代中国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人们有给予直系亲属隐瞒、包庇、不揭发的权利。如前所述已提到的唐律《名例律》中“有罪相为隐”。而且对于直系亲属犯罪,其亲属为犯罪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官府对案件调查或抓捕的消息也不追究责任。在今天看来,一些严重的包庇罪或窝藏罪,仅仅是因为法律关系的行为人之间存在血缘上的联系,就会受法律保护。反过来,对于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罪行的行为,却被认为是“不道”而受到法律制裁。刑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应隐人”相互举告甚至对簿公堂。针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依亲远关系告发亲属之人予以严酷的刑罚。
在梁武帝时,建安有一妇女犯罪,她儿子名景慈的做了证“母实行此”,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叫虞僧虬的认为“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日之据。隐亲极刑。伤和损俗。景慈宜加罪辟”。结果此人被流放交州。[10]可见在中国的政治哲学中,法律制定者极其重视维护家庭中家长的绝对权威的,强调卑幼“为尊者讳,为亲者讳”,并以此作为稳固天下的根基。唐律就将“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被归入“十恶”罪名之一,要处以极刑。《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言,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理故告者,绞”。在《折狱龟鉴选》中讲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哥哥和弟弟一起被流放,后弟弟出逃。一日,城外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哥哥便谎称是其弟的。后被判案官李崇用计识破,结果弟弟被抓了回来,哥哥却没有被判罪。在这个案件中对于哥哥欺骗官府的行为,甚至是增加法官断案难度的阻碍行为都被认为是出于情理可以谅解的行为,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在《隋书·郎方贵传》载:“开皇中,方贵尝因出行,遇雨,淮水泛长,于津所寄渡,船人怒之,挝方贵臂折。至家,其弟惊问其由,方贵具言之。双贵恚恨之,遂向津欧船人致死。守津者执送县官。案问其状,以方贵为首,当死,双贵从坐,当流。”自古“杀人偿命”的规矩,双贵应当是要判处死刑的,而他因为是为哥哥复仇,尽管杀了人但是情有可原,被免除死刑被处以流放的徒刑。由此我们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视维护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宋明帝时实行大赦,就曾强调“唯子杀父母,孙杀祖父母,弟杀兄……不在赦例”。
甚至对于官员为了弄清案情而令亲属相证的侦破办案行为,被视为破坏了家族成员间的关系,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唐律在《断狱》这部诉讼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中就明确指出法官“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在明、清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亲亲相隐”是合乎人伦情理的,不为“亲亲相隐”的行为是反社会公认价值的。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不会再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族人罪行的告发的行为极为少见,通过亲属的举证而获取的证据可谓官方侦查行为的禁区,侦查举证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在古代,亲属关系成为人们最为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亲亲相隐”已然成为强加于家庭成员之上的禁止性义务,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之根基的儒家思想的重要制度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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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在中国当代思想界,围绕“亲亲相隐”的制度是否应当在现代法制中获得复活,法学界、哲学界和历史学界的学者曾展开过很著名的一场论战。清理这场思想论战,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价值以及制度缺陷,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支持刘清平先生论断的还有邓晓芒教授,他措词激烈地指责“亲亲相隐”制度,宣扬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应当根除“亲亲相隐”的封建残余思想,依靠法制进行国家建设,治理当今的腐败问题。......
2023-08-06
孟子更是把对“亲亲相隐”行为推崇到极致。统一后的秦极为重视“明法度,定律令”,但具体到法律体系之实体和诉讼程序上,却表现出对“亲亲相隐”行为一定程度的松动。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对“亲亲相隐”的对象进行了分类处理,一般限制的是“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这类的诉讼行为。......
2023-08-06
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在赔偿模型中的实质正义通常被界定为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损害费用,也就是法律程序所获得结果的公平。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果加害人确实能够合理预测实际伤害,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对实际伤害进行赔偿,那么一个要求绝对公平结果的制度在获得精确的结果中的成本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使用公平性在评价制度来制定规则会缺乏一种能保持一致性的弹性。......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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