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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分析

【摘要】:本章将尝试使用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的福利经济学径路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我们所使用的主要分析工具包括了本书的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的精确性,还包括前一章中对于证据制度程序正义中所涉及的分析模型。“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今天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中也引发了较多的争论。学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初步确立了现代我国亲属免证权制度。

本章将尝试使用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的福利经济学径路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我们所使用的主要分析工具包括了本书的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的精确性,还包括前一章中对于证据制度程序正义中所涉及的分析模型。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今天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中也引发了较多的争论。在我们今天看来,法律制度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法律惩罚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作为个体的犯罪者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容隐制度并不利于国家对非法犯罪行为的监控和发现,不利于罪当其罚这种现实法律精神与价值的彰显。从现实层面来看,不仅会增加司法机关查实犯罪的压力,而且还会损害社会中同罪同罚的司法平等精神,引发人们对于法治精神的不信任。然而,我们却发现,“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历史上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即便是在法治价值得以普遍确立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亲亲相隐”制度仍然并非秉持一种绝然反对的态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中明确规定了亲属的拒证权。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学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初步确立了现代我国亲属免证权制度。这种制度规定的出现到底是容隐制度的回潮还是涅槃,其背后的动因以及这种现象所展现出来经济社会动因值得深思。

学界中早有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现代法律经济学解释的传统。在2003年,张维迎和邓峰就在《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中提出在经济领域中对市场主体自发施行的“连带责任”的现象,由此引起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连坐”和“保甲”两种“连带责任”形式关联想象。如果说“连坐”和“保甲”的关联责任表现为一种负面的惩罚激励的话,那么“亲亲相隐”制度就是作为一种权利关联形式的一种正面的行为激励制度而存在。本书将先梳理“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将这一制度同西方亲属拒证权制度相比较,进而借助韦伯的理想类型的制度归类模式对“亲亲相隐”的制度细节进行整理,并同时对其与西方的证据制度的信息成本相比较以期获得一个确定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