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比起将违法者无罪开释,处罚无辜者会引起法律权威更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制度成本高昂的背景下——公共资源的巨大投入,此种情况下绝对的实质正义是值得追求的目标。[40]如何处理惩罚无辜者的问题是关涉到个体的福利重要部分。如果每个人经常处于可能被无辜处罚的状态,那么个体福利就会因为这种不安全感遭受折损,社会整体福利也会受损。
惩罚无辜者将产生两种社会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我们可以先从简单的间接成本开始分析。间接成本即对个人的行为控制的影响。由于可能出现司法错误,个体将面临其受到惩罚的风险。机会主义心理会导致其更倾向于实施有害行为,同时可能阻止其实施无害行为。在“打击非法运营”案件中,由于存在做好事却被冤枉的情况,潜在的违法人更可能选择违法,因为在司法审判中“好意搭乘”与“违法运营”行为有混淆的可能性,如果这种概率比较大,“违法运营”会伪装成“好意搭乘”,反而潜在的“好意搭乘”由于面临被错误惩罚的危险,其将选择放弃“好意搭乘”的行为。可见对无辜者处罚的结果是造成无害行为更少而有害行为更多的社会,而这无疑是减损了所有人的社会福利的。
直接成本是无辜者被处罚而导致的自己承担惩罚成本,而不是担心如果“错判”而对行为产生的未来指向的影响。如果惩罚是金钱性的,且个体是风险中立的,那么惩罚无辜者只是造成金钱的转移,在除开间接成本外,惩罚无辜者没有造成直接成本。这是在个体风险中立的情况下,但是对于“无辜者”而言,最大的直接成本来自于“不安全感”,这就在事实上不可能因为惩罚的风险没有任何成本,以上的假设就必须修改。个体不仅关心自己行为的预期收益,而且也会为“避免风险”而买单。对风险规避型的无辜者而言,被惩罚的风险本身是有成本,当惩罚是金钱型的,成本没有产生外部性而由无辜者自己承担。而如果惩罚是非金钱型的,如监禁,那么惩罚无辜者的成本就具有外部性,惩罚本身将耗费社会资源同时无辜者还将承担失去自由的痛苦。除此以外的直接成本是,由于没有人知道下一个“无辜者”是谁,在惩罚无辜者频繁的社会中,对“无辜者”周遭的人形成了安全感的损失,这种强烈的频发的不悦感也是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对无辜者的惩罚的福利损失正是福利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之一,也需要在这个包容性框架中找到分析的路径。如果对无辜者实施惩罚给以更大关注,则精确性的价值在此得以显现。给定一定的威慑水平,如果惩罚力度下降,则要求惩罚概率提升,但惩罚概率提升意味着更多个体被处罚,那么处罚出现错误的概率又会上升,无辜者数量会上升,这两个方面的正负作用会互相抵消。而且惩罚概率提升,更多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获得正确结果而投入的社会成本更多。可见,在无辜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适当的精确性和较高的惩罚等级以及较高的证明责任相互配合是最优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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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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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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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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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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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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