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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精确性与社会福利

【摘要】:改善惩罚以及当事人的法庭行为就显得比对个体的行为控制更为有效,尤其是当惩罚的社会成本高昂时,让无辜者个人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将有助于同时改善法律的威慑力以及降低惩罚成本。减少对无辜的错误惩罚将有效减少行为人的犯罪预期收益,可以使无辜的行为更有吸引力。当惩罚涉及较高社会成本时,对惩罚应当是审慎的,对无辜者实施补贴将提升其在法庭上力证自己无罪的情况发生。

1.没有成本的惩罚

在这里讨论得以展开的假设是惩罚违法者是没有成本的,但是在法庭上展示信息是需要成本的。[38]违法者在预谋违法行为时对“行为将承当责任”没有认识,那么对这种行为的阻却也不会发生。但对当事人而言,为了获得期望的法律后果而在事后向法庭上展示信息,包括被告人隐瞒信息却是有利可图的。事后精确性虽然给各方当事人展示信息带来收益,这一收益并不能平衡掉司法和执法中为了克服信息劣势而导致的巨大成本。因此,即使个体在事前也拥有行为信息——如某些犯罪人学习法律知识或是学习反侦察手段——而事后的精确性对当事人提交信息的激励对社会而言仍是相冲突的。

2.成本昂贵的惩罚

以上的分析建立在惩罚的成本为零的假设之上,现实中需要把惩罚成本的考量加入进来。在责任模型中,由于事故发生概率足够低,个体可以提高精确性而在每个案件中投入更多资源。改善惩罚以及当事人的法庭行为就显得比对个体的行为控制更为有效,尤其是当惩罚的社会成本高昂时,让无辜者个人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将有助于同时改善法律的威慑力以及降低惩罚成本。减少对无辜的错误惩罚将有效减少行为人的犯罪预期收益,可以使无辜的行为(无害行为)更有吸引力。比如,惩罚形式为收监,无辜者丧失自由的私人成本和运营监狱的社会成本成为惩罚的成本,如果不允许无辜者在法庭上展示他们的信息,那么错误的判决就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那么更进一步的,是否应当给无辜者实施补贴呢?当惩罚涉及较高社会成本时,对惩罚应当是审慎的,对无辜者实施补贴将提升其在法庭上力证自己无罪的情况发生。可法律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是在事前我们不知道谁是无辜者。如果补贴设计针对所有当事人,[39]那么真正的违法者也有动力在法庭上不断展示其“无辜”的证据,而且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也将产生不利的行为激励,这样似乎更多的展示却带来更多误判。

如此看来,提高诉讼的费用的制度设计更为实际。提高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成本作为一种信息筛选机制,使那些真正的违法者将更有动力承担诉讼费用,而无辜者则不愿过度投入。其次,也可以只补贴那些通过法庭审判后真正被判有罪的人,毕竟真正的违法者有更大可能性被判有罪,这个概率肯定比无辜者被判有罪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诉讼费用一般要由“输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