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1.没有成本的惩罚
在这里讨论得以展开的假设是惩罚违法者是没有成本的,但是在法庭上展示信息是需要成本的。[38]违法者在预谋违法行为时对“行为将承当责任”没有认识,那么对这种行为的阻却也不会发生。但对当事人而言,为了获得期望的法律后果而在事后向法庭上展示信息,包括被告人隐瞒信息却是有利可图的。事后精确性虽然给各方当事人展示信息带来收益,这一收益并不能平衡掉司法和执法中为了克服信息劣势而导致的巨大成本。因此,即使个体在事前也拥有行为信息——如某些犯罪人学习法律知识或是学习反侦察手段——而事后的精确性对当事人提交信息的激励对社会而言仍是相冲突的。
2.成本昂贵的惩罚
以上的分析建立在惩罚的成本为零的假设之上,现实中需要把惩罚成本的考量加入进来。在责任模型中,由于事故发生概率足够低,个体可以提高精确性而在每个案件中投入更多资源。改善惩罚以及当事人的法庭行为就显得比对个体的行为控制更为有效,尤其是当惩罚的社会成本高昂时,让无辜者个人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将有助于同时改善法律的威慑力以及降低惩罚成本。减少对无辜的错误惩罚将有效减少行为人的犯罪预期收益,可以使无辜的行为(无害行为)更有吸引力。比如,惩罚形式为收监,无辜者丧失自由的私人成本和运营监狱的社会成本成为惩罚的成本,如果不允许无辜者在法庭上展示他们的信息,那么错误的判决就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那么更进一步的,是否应当给无辜者实施补贴呢?当惩罚涉及较高社会成本时,对惩罚应当是审慎的,对无辜者实施补贴将提升其在法庭上力证自己无罪的情况发生。可法律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是在事前我们不知道谁是无辜者。如果补贴设计针对所有当事人,[39]那么真正的违法者也有动力在法庭上不断展示其“无辜”的证据,而且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也将产生不利的行为激励,这样似乎更多的展示却带来更多误判。
如此看来,提高诉讼的费用的制度设计更为实际。提高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成本作为一种信息筛选机制,使那些真正的违法者将更有动力承担诉讼费用,而无辜者则不愿过度投入。其次,也可以只补贴那些通过法庭审判后真正被判有罪的人,毕竟真正的违法者有更大可能性被判有罪,这个概率肯定比无辜者被判有罪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诉讼费用一般要由“输者买单”。
有关程序正义均衡论的文章
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程序正义均衡理论认为一项正义的程序应当在程序成本与程序收益之间获得平衡,程序正义应当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谋求妥协的产物。这两者的结合便催生出法律的精确性要求。程序正义的均衡理论则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它甚至可以对“结果论”及“参与论”进行解释和评价。而且均衡论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可以将“结果论”和“参与论”中强调的两种无法通约的价值囊括在其包容性框架内。......
2023-08-06
法律的精确性分析是卡普洛的法律程序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到法院,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审判目的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法律确认来具体认定赔偿数额。一个可以称为符合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指,各方当事人都被授予这样一种权利:在法庭上“完全的、全面的展示其实际损害”,而不精确的制度则是当事人的损害没有被完全核实。......
2023-08-06
发现违法也就是破案率并不等同于执法的精确性,因为发现的违法者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这其中总会存在错误执法的可能,这导致我们往往对破案率不高或是错误裁判抱怨多多,实际上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对发现概率的确定有赖于我们制定的法律是需要对“未来的行为”进行控制,还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是后者那么发现概率则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2023-08-06
“引诱执法”方式虽然会降低执法者的信息费用,但是无辜者在粗糙的辨认规则中被误判,因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执法方式。“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初衷都反映了降低制度运行费用的意图,但制度运行的效用还要考虑判决的零误差。实际上,对引诱执法的合法性调查只需一个粗糙的分类规则就可以解决掉舆论的质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抵抗住媒体、大众、舆论对个案的关注热情。......
2023-08-06
但是一个既定制度的精确性将如何引导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这种获取信息的激励是否过度,又如何与社会福利之间形成激励相容。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个人在精确性上的投入还只是属于私人成本,个人在事前获取信息的动机相对于社会效应来说并不一定总是“激励相容”的。以下就对私人成本投入与社会效应产出在何种情形下展现出激励相容予以逐一分析。......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从上文中的分析看到,从社会整体福利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中展示信息的激励都是过度的,限制当事人的信息展示的意图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福利经济学分析的优势恰恰在于遵循这种分析方式将很容易找到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程度对社会福利而言是过度还是不足,还可以知道在当事人提交信息的动机与社会福利达到“激励相容”时才是最佳程序。......
2023-08-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