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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还是事后:程序正义均衡

【摘要】:比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执法的目的在于迅速控制“黑恶势力”的行为,对已经造成伤害的填平作用退居次要位置。此时,我们必须更多的使用规则条款而不是简单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精确的控制,尽管在刑事司法中,“打黑除恶”很显然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畴。

从对行为的控制和惩罚制度本身,民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分享同一套分析语言体系。然而,制度的运行费用和制度设计的目的的区别就将刑法和民法从实质上区分开来。民事制度更注重指导行为,达到行为控制的目的,它针对的是普遍性的行为,往往惩罚概率是通过制度设计获得的,常常设定在较低水平。[37]民事制度中的惩罚方式只针对已经出现损失的部分,表现出法律调整行为中的容忍与克制;而刑事制度更注重对伤害的填平,偶尔甚至可以牺牲行为控制的效果,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囿于现实条件,导致惩罚概率是无法控制的,往往发现概率较低并配合使用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刑事惩罚消耗的社会资源成本高昂,严厉的惩罚将平衡制度成本问题。

在这里民事制度和刑事制度的划分又显得有些粗陋。实际上,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两种规则形式都在应用,有时同时出现在一部法律中,有时又只使用其中一种形式,而且即使在各个法律中所体现的程度也有所不同。这里需要强调的不在于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而是我们在设计一部法律时,所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意欲达到何种目的?目的本身决定在这种价值判断之下对各种手段配合使用的再选择过程。比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执法的目的在于迅速控制“黑恶势力”的行为,对已经造成伤害的填平作用退居次要位置。此时,我们必须更多的使用规则条款而不是简单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精确的控制,尽管在刑事司法中,“打黑除恶”很显然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畴。而有时候,事前的精确性与事后的精确性配合使用也很重要,如在“打击违法运营”行动中,事前的精确性在于给予行为人以威慑;否则,更多人将选择“违法”作为自身职业选择,精确性的丧失将会导致执法不利,而损失社会整体福利;事后的精确性在于保护无辜者不受处罚,因为社会良善行为的存续是值得保护的,与事前精确性的配合将获得违法行为必受重罚而善良行为获得鼓励(至少是不受处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