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惩罚成本为零的假设之下,如果惩罚本身是昂贵的,则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34]惩罚的制度成本将超过举证责任调整带来的法律威慑力的收益,在这种语境中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又可能成为浪费制度成本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景下,举证责任应当如何设定呢?当惩罚成本很高的时候,提升举证责任将是合适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自身消化并要求他们提升在进入诉讼时的谨慎度。同时,提高证明标准还将减少对无辜者定罪量刑和对违法者的处罚,进而减少惩罚成本。所以,在惩罚费用本身成本高昂可能成为制度灾难时,提高证明标准可能放纵部分犯罪人的损失将能够从节省制度费用中获得超额补偿,就不啻为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方案。[35]还是使用打击“违法运营”的例子,如果对一辆“黑车”的处罚不是罚款,而是扣押车辆并停放在租金昂贵的城市停车场中,据以剥夺其运营能力,在一个粗糙的证明责任下,更多的违法者以及无辜者都可能受到处罚,那么扣押的车辆数量将十分可观,每一次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可怕的财政负累,除去雇佣执法人员的费用,打击“黑车”就成为一项昂贵的制度支出,甚至拖垮执法者自身的财政。如果提升证明责任,对“是否为黑车”的举证责任控制在更为精确的水平上,凡是不符合证据规则就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运营”,那么“好意搭乘”的私家车主将很少被错误判罚同时也导致“黑车”也较少被定罪扣车。当然,这一切是建立在对“非法运营”车辆的处罚只能使用“扣车”这种制度成本高昂的处罚方式的前提下,现实中的处罚方式则是多元灵活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必须考虑处罚本身的成本问题,当处罚本身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时,提高举证责任是可取的。
从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举证责任的分析有些复杂,因为证明标准还影响法律威慑力,法律威慑力又影响对人们的行为控制,这使得我们的分析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提升证明标准将降低法律威慑力,因为当事人要证明一个行为是“违法的”在证据提供上面临更严苛和复杂的要求。潜在违法者习得这一点后,更有可能在这种制度里侥幸脱逃,潜在违法者在面对违法收益时将有实施违法的倾向。整个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将增多,虽然违法者比无辜者确实受到更多的处罚,但从社会整体来看仍然增加了违法的总量,因为实际中的违法行为变多。尽管发现的概率在证据规则影响下变低,但分母的增大将平衡掉这种概率的减少,而且整个社会的违法行为数量上的增加将减少社会的福利总量。仍然沿用前面的例子,当提升“判断黑车”证据标准时执法者发现“违法运营”并提交法庭的证明难度加大,“黑车”司机大多可以避免遭受处罚,由于发现概率变低,更多潜在违法者受到违法利益的诱惑而选择铤而走险。在发现概率低的情况下,“违法运营”成为一种具有收益的行为,更多人将选择从事非法运营,尽管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降低,但是整体的违法数量却在增加,打击违法运营的执法行为将收效甚微,对整个合法运营的公共运输市场更不利。可见,是否提升举证责任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很难用“是提高举证责任还是降低更好”简单的方式予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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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确立针对滥诉行为的惩处机制,这样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对滥诉行为以及相应权利的受害人暂时不能形成完整的保护。因此,首当其冲的任务应当是建立滥诉惩处机制以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出现的问题。......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在此我们还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罪犯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收益。在税法中,我们选择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的形式;在刑事犯罪中,我们选择证据规则确定对真实案件的调查程度,这就是常常被论证为优势证据制度或是证据高度盖然性制度的问题。同时,案件判决的误差降低将减少对无辜者的处罚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地鼓励积极的行为,避免过度威慑导致的社会行为的总体无效。......
2023-08-06
在自作决定规则中,受害人要承受高昂的诉讼成本,他将放弃起诉,又由于预防成本高,加害人不会提升预防水平,导致事故较容易发生。社会福利的总支出只包括事故造成的损失,但没有产生诉讼成本。比如,在预防成本低诉讼成本也低时,选择自作决定模式和诉讼补贴模式,虽然对受害人予以补贴或是鼓励受害人诉讼会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但是事故能防患于未然,显然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2023-08-06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2010年初,在由法制网发起的2009年十大新闻事件评选的活动中,上海“引诱执法”案件当仁不让位列第四。本章将从引诱执法的起因开始——违法行为产生的外部性开始分析,并对引诱执法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利用程序正义均衡理论以及法律的精确性模型进行规范性分析。......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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