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法也就是破案率并不等同于执法的精确性,因为发现的违法者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这其中总会存在错误执法的可能,这导致我们往往对破案率不高或是错误裁判抱怨多多,实际上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对发现概率的确定有赖于我们制定的法律是需要对“未来的行为”进行控制,还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是后者那么发现概率则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2023-08-06
法律精确性与发现率也需要合理的组合。我们首先把破案率达到百分之百已经置为不可置疑的先见,任何一个概率的破案率区间都是在百分百破案率上的滑落,这导致我们往往对破案率不高总是抱怨颇多。对法律的精确性的要求也是如此,人们往往要求法律规则最好就是现实生活的复制,不能容忍误差和模糊之处。比如,在处罚醉酒驾车时,不精确性的发现手段是警察通过外观观察驾驶人的外表变化(吐酒气、满脸通红等)或行车路线不正常等,但是更为精确性的发现手段则是完全仰赖于在道路上设卡摆设呼吸机,让所有的司机通过酒精测试方能继续行驶。在更为精确的制度中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精确度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在更为精确的制度中,任何一个醉酒司机都不会脱逃,而且在判定标准确定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出现无辜者。但是这种精确制度的代价却是让社会难以承受的巨大的司法资源的支出。但是如果执法者使用出让一部分的精确性,如通过观察外表,再通过测试仪器予以确认的方式来发现酒驾行为,显然是在精确性一定的结果下社会总成本最低的方式,也是社会的执法资源可以承担的一种方案。
当精确性和破案率同方向调整都能够达到降低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的效果时,就可以将两者同时组合使用。但是在两者发生边际变化时,应当对两者的变化速度予以关注。比如,我们常常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的盗窃案件,显然破获率总是不高,但是只要能保证高度的精确性,也就是打击的精准性,这种犯罪形态就不会处于整体失控的状态中,仍然具有有效的威慑性。[28]
如果从“向后看”的视角,“对行为控制”是个更为重要的社会目标的话,那么精确性就更值得追求。尤其是当破案率在边际变化成本很高时,那么破案率可以维持在较低水平,将上文的分析结合来看,这时可以再把惩罚力度因素引入进来,将惩罚力度维系在较高水平上来降低破案率在边际变化中产生的成本,如此这般既不会增加对无辜者的处罚的概率,还可将法律体系的威慑力维持在一定水平上。
当破案率很高而惩罚力度低,精确性是一个昂贵的目标,因为太多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法律程序一旦启动就意味着昂贵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当司法资源有限时,每个案件分配到资源变少,精确性反而又会遭到破坏。比如,当把醉酒驾车的司机全部放置到法庭进行司法处理,这是一个昂贵的精确性目标,可能每个案件要么得不到细致周全的审理,要么获得了公正判决的当事人也无法全面的执行案件,其结果是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还是受到了破坏。但是,在破案率不高但是惩罚力度高时,进入审判的案件数量会减少,但投入每个案件的司法资源会增加,实质正义反而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更高的精确性只有在较低的破案率和较高的惩罚力度的前提下才是值得追求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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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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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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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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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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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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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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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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