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均衡理论认为一项正义的程序应当在程序成本与程序收益之间获得平衡,程序正义应当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谋求妥协的产物。这两者的结合便催生出法律的精确性要求。程序正义的均衡理论则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它甚至可以对“结果论”及“参与论”进行解释和评价。而且均衡论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可以将“结果论”和“参与论”中强调的两种无法通约的价值囊括在其包容性框架内。......
2023-08-06
在此我们还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罪犯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收益。我们一般认为,在法律制度其他方面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加大破案率将可以减少违法行为,更接近实质正义的标准。[25]然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在经济学上却有不同的理解。惩罚被分为无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ess)和有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y)两种,前者包括罚款、赔偿等形式,这些惩罚形式不过是金钱的转移(transfer),后者需要高昂的社会成本,如监禁、古代法中的徒刑等。
从法律实施的层面上来看,绝对的执行率实际上并非一个可以无止境追求的理想,它要求社会资源无限制的投入。在交通道路安全法中,发现多少超速者,取决于我们在道路设置多少警察(或是监控密度),理论上这样的执法资源投入可以没有上限,但实际中则会根据国家能够承担的司法资源量来投入执法力量,也即选择执法程度。在税法中,我们选择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的形式(抽取样本还是对时间进行监控);在刑事犯罪中,我们选择证据规则确定对真实案件的调查程度,这就是常常被论证为优势证据制度或是证据高度盖然性制度的问题。某些事实被我们拒绝认可为“案件事实”,这些都可以表达为执法力等级的选择的问题。[26]当越接近实质正义时将越接近案件真实,无辜者更少被定罪处罚而更多有罪者接受相应的惩罚,当然接近实质正义(案件判决的零误差)的代价则是更高的社会成本。提升实质正义接近案件真实意味着增加威慑力,同时要求发现概率提高、加大惩罚力度,而这些又需要消耗社会成本。制度设计的艺术就在于平衡这几个要素,即保持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成本投入同时可以给以行为人更确定的行为指引以及保持较高的威慑力度。
法律制度更高的精确性意味着发现概率和惩罚力度持续的恒定,个体在行动时必然注重自己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这将有效抑制有害行为的发生。同时,案件判决的误差降低将减少对无辜者的处罚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地鼓励积极的行为,避免过度威慑导致的社会行为的总体无效。比如,查处无运营牌照的“黑车”,提高查处“黑车”的精确性,意味着,一方面,破案率提升——更多黑车被查处;另一方面,意味着“私家车”不能被误罚——施行“好意搭乘”的行为没有受到过度“威慑”而被放弃,两个方面同时提升才能算作更为接近实质正义的理想,获得社会福利整体改善。总体来说,案件判决的误差度、破案率和处罚力度都将影响威慑力度,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三者之间应当如何组合以最小化社会成本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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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理论认为一项正义的程序应当在程序成本与程序收益之间获得平衡,程序正义应当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谋求妥协的产物。这两者的结合便催生出法律的精确性要求。程序正义的均衡理论则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它甚至可以对“结果论”及“参与论”进行解释和评价。而且均衡论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可以将“结果论”和“参与论”中强调的两种无法通约的价值囊括在其包容性框架内。......
2023-08-06
法律精确性与发现率也需要合理的组合。对法律的精确性的要求也是如此,人们往往要求法律规则最好就是现实生活的复制,不能容忍误差和模糊之处。在更为精确的制度中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精确度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在更为精确的制度中,任何一个醉酒司机都不会脱逃,而且在判定标准确定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出现无辜者。......
2023-08-06
法律的精确性分析是卡普洛的法律程序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到法院,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审判目的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法律确认来具体认定赔偿数额。一个可以称为符合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指,各方当事人都被授予这样一种权利:在法庭上“完全的、全面的展示其实际损害”,而不精确的制度则是当事人的损害没有被完全核实。......
2023-08-06
改善惩罚以及当事人的法庭行为就显得比对个体的行为控制更为有效,尤其是当惩罚的社会成本高昂时,让无辜者个人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将有助于同时改善法律的威慑力以及降低惩罚成本。减少对无辜的错误惩罚将有效减少行为人的犯罪预期收益,可以使无辜的行为更有吸引力。当惩罚涉及较高社会成本时,对惩罚应当是审慎的,对无辜者实施补贴将提升其在法庭上力证自己无罪的情况发生。......
2023-08-06
发现违法也就是破案率并不等同于执法的精确性,因为发现的违法者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这其中总会存在错误执法的可能,这导致我们往往对破案率不高或是错误裁判抱怨多多,实际上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对发现概率的确定有赖于我们制定的法律是需要对“未来的行为”进行控制,还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是后者那么发现概率则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2023-08-06
“引诱执法”方式虽然会降低执法者的信息费用,但是无辜者在粗糙的辨认规则中被误判,因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执法方式。“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初衷都反映了降低制度运行费用的意图,但制度运行的效用还要考虑判决的零误差。实际上,对引诱执法的合法性调查只需一个粗糙的分类规则就可以解决掉舆论的质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抵抗住媒体、大众、舆论对个案的关注热情。......
2023-08-06
在此,借用其他学科的学术资源和后现代法学中对法律的精确性的理论资源,本书将尝试对法律的精确性的概念进行界定。思维中的精确性是指人们的思维中关于思维对象的类属边界及其形态的清晰、确定的一种规定。......
2023-08-06
同样的道理,M′点也是“十恶”法律制度实施的最佳精确度的点位。M′>M点说明,一个理性的政府在有限资源约束下,面对两种犯罪形态,“非十恶”犯罪的证据规则的精确度控制在小于“十恶”犯罪的证据规则精确性才是理性选择。我们发现证据规则的精确性与冤案的数量没有想象中联系紧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证据规则,为“亲属犯隐匿罪行甚至湮没证据”的行为并不妨碍受害一方向官府提供证据材料。......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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