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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惩罚的威慑与法律精确

【摘要】:在此我们还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罪犯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收益。在税法中,我们选择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的形式;在刑事犯罪中,我们选择证据规则确定对真实案件的调查程度,这就是常常被论证为优势证据制度或是证据高度盖然性制度的问题。同时,案件判决的误差降低将减少对无辜者的处罚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地鼓励积极的行为,避免过度威慑导致的社会行为的总体无效。

在此我们还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罪犯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收益。我们一般认为,在法律制度其他方面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加大破案率将可以减少违法行为,更接近实质正义的标准。[25]然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在经济学上却有不同的理解。惩罚被分为无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ess)和有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y)两种,前者包括罚款、赔偿等形式,这些惩罚形式不过是金钱的转移(transfer),后者需要高昂的社会成本,如监禁、古代法中的徒刑等。

从法律实施的层面上来看,绝对的执行率实际上并非一个可以无止境追求的理想,它要求社会资源无限制的投入。在交通道路安全法中,发现多少超速者,取决于我们在道路设置多少警察(或是监控密度),理论上这样的执法资源投入可以没有上限,但实际中则会根据国家能够承担的司法资源量来投入执法力量,也即选择执法程度。在税法中,我们选择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的形式(抽取样本还是对时间进行监控);在刑事犯罪中,我们选择证据规则确定对真实案件的调查程度,这就是常常被论证为优势证据制度或是证据高度盖然性制度的问题。某些事实被我们拒绝认可为“案件事实”,这些都可以表达为执法力等级的选择的问题。[26]当越接近实质正义时将越接近案件真实,无辜者更少被定罪处罚而更多有罪者接受相应的惩罚,当然接近实质正义(案件判决的零误差)的代价则是更高的社会成本。提升实质正义接近案件真实意味着增加威慑力,同时要求发现概率提高、加大惩罚力度,而这些又需要消耗社会成本。制度设计的艺术就在于平衡这几个要素,即保持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成本投入同时可以给以行为人更确定的行为指引以及保持较高的威慑力度。

法律制度更高的精确性意味着发现概率和惩罚力度持续的恒定,个体在行动时必然注重自己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这将有效抑制有害行为的发生。同时,案件判决的误差降低将减少对无辜者的处罚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地鼓励积极的行为,避免过度威慑导致的社会行为的总体无效。比如,查处无运营牌照的“黑车”,提高查处“黑车”的精确性,意味着,一方面,破案率提升——更多黑车被查处;另一方面,意味着“私家车”不能被误罚——施行“好意搭乘”的行为没有受到过度“威慑”而被放弃,两个方面同时提升才能算作更为接近实质正义的理想,获得社会福利整体改善。总体来说,案件判决的误差度、破案率和处罚力度都将影响威慑力度,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三者之间应当如何组合以最小化社会成本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