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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关注动机还是结果在审判中的重要性

【摘要】:在审判中,我们更应当关注行为人的动机还是其行为实际上造成的结果,这两种观点在法律制度的谈论中常常发生罅隙,两者适用的原理和成本都不同。事前行为人获知的信息和行为人的动机相关,而事后的行为结果则与对被害人的适当补偿有关。其次,审判者关注动机和关注结果的所产生的信息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在某些案件中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而行为人的动机则不甚明了或是难以合理成本进行调查。

在审判中,我们更应当关注行为人的动机还是其行为实际上造成的结果,这两种观点在法律制度的谈论中常常发生罅隙,两者适用的原理和成本都不同。事前行为人获知的信息和行为人的动机相关(无论是个体真正知道信息还是其应当知道的),而事后的行为结果则与对被害人的适当补偿有关。其次,审判者关注动机和关注结果的所产生的信息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在某些案件中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而行为人的动机则不甚明了或是难以合理成本进行调查。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某些当事人的行为就很清楚的表征出行为的动机,但是行为造成的后果却难以观测。比如在由于货物涨价而将货物另卖于他人的违约案件中,当事人造成的买方损失因为随着价格波动以及丧失缔约机会而难以预计,但是买方在这个违约行为中的获利确是可以计算得出确定数额。在这样的纠纷中,追求绝对的法律实质正义不仅代价昂贵,同时也是没有实质性价值,侵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只是造成的实际伤害中的一个片段。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追求一个能涵盖全部损失的精确信息还是有价值的:一种是当个体事前获知其行为将造成实际的后果的信息(或是受到激励而去了解到的信息)时;另一种是法官即使对于最粗糙的平均伤害还没有确定的信息,也没足够的信息处理这类案件时,尤其是他们拥有的信息还不如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信息时。[12]在这两种情景中追求结果更高的精确性是有价值的,这种情形常常发生在疑难案件中。此处的结论与前一部分的讨论一致:当制度成本高昂时,更精确的制度是一个值得谨慎考虑的制度选择,在进行制度的程序设计时应当放弃对实质正义不计成本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