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确立针对滥诉行为的惩处机制,这样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对滥诉行为以及相应权利的受害人暂时不能形成完整的保护。因此,首当其冲的任务应当是建立滥诉惩处机制以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出现的问题。......
2023-08-06
如果一个人打算实施一项危险行为,法律中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对应的惩罚有很精确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就会促使个体在行动时更为适当的调整自身的行为,避免或减轻法律惩罚。比如,在城市道路中驾驶限速80千米/小时,假设根据科学测算,超过80千米/小时的速度行驶有80%的概率撞伤行人,法律规定超速行为一旦造成损失将导致至少8000元的损失,并且赔偿金额根据案发时车行驶速度不同来确定,超速越多赔偿越高,而且城市四处布满测速仪,任何超速行为都不可能逃脱惩罚。在这样精确的制度中,一个司机在开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中,如果他也认识到违法的行为必定导致损害,那么通常他会更小心行驶,时刻注意仪表盘上的速度或是干脆放弃开车出行。但是,如果法律制定得粗糙也没有强调速度(尤其是超速程度)和损害之间的关系,如用一个粗糙的法律规则惩罚超速行为:在城市道路中行驶的时速不能超过80千米/小时,一旦因超速造成损害,则一律处以8000元罚款。在这个法律规定中,司机在行驶中并不能完全意识到他实际的超速造成的损害会导致比8000元罚款更高程度的损害还是更低的,因为他知道超速的程度并不会影响到对他的惩罚力度,这个因素就不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可见设立一个精确的耗费高昂成本的制度的前提是一个信息将影响个体行动,否则制度设立得越精确反而越浪费。在立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就包括,当事人不同的预防成本以及庭审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精确性的程度,围绕这两个要素我们可以在预防成本和审理时的信息成本上作更为细致的分析,以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成本损耗。
1.预防成本高
预防成本高是指当事人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也会对个人行为将造成的平均水平有感性认识,但是对伤害实际发生的概率和实际损失信息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预防成本很高。比如,在超速行驶的案例中,经过科学测算超过法定速度可能造成伤害,若假设实际伤害等级分别为1、5、9,且每个等级出现的概率相同,则超速造成的实际伤害的平均等级为5。[1]当事人在行动时预期超速带来的损失就是5,他决定是谨慎行动抑或采取防备措施的程度将是根据这个预期值来确定。可见,当预防成本高时,如果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则用以确定实际损失,就是浪费制度成本,因为更为精确的(更为昂贵的)制度并没有对行为人的决策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当事人的行为改善产生任何影响,制度成本太高但收益几乎没有。
2.预防成本低
当事人能够预料实际伤害水平并且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完全反应在其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中。[2]在这种情况中,个体的行为决策将得到改善,此时精确性的提高有助于遏制那些违法者的危险决策。如果超速行为能够给驾驶人带来的收益是8,则可以预见当超速行驶给当事人带来的可预期损失在小于8时才有可能发生,而如果这一数值达到10,则超速行为将是不理性的行为,驾驶人不会选择超速。[3]如果对超速行驶行为的惩罚达到10,而这一数值恰好反映的是社会总体平均损失程度,那么,即使在实际造成的损失只有5,个体也不会选择超速行驶。在行为人超速行驶的收益一定时,惩罚标准越能反映真实的损失就越能给予行为人适当行为激励。可见,当预防成本低的情况下,制定更精确的制度设计可以用以避免过度的威慑,更好地将行为人的行为引导到对社会公共福利有益的轨道上。
同样,如果超速行驶的收益达到12,而平均伤害损失为10,那么法庭采取的是根据平均伤害确定对超速者的惩罚,而不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惩罚,因此当事人无法向法官展示具体案件的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际损害赔偿为15,由于超速行驶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当事人在超速行为中仍然有获益,当事人仍然将选择超速——这种对社会福利有损害的行为。可见在预防成本低,当事人能够对自身行为预测更准确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可以有助于遏制行为人做出损害社会利益的决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将影响行为人的选择,那就是预期收益相对于平均伤害损失的大小。如果超速行驶的预期收益为5,而平均伤害损失为10,那么行车者将不会选择超速行驶。但当预期收益达到15时,即使行为人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获知法庭需要的平均伤害损失的大小,行车者仍会选择超速行驶。当预期收益远远大于平均伤害损失时,提升法律的精确性并没有对行为选择的结果产生影响,提升法律的精确性将造成制度成本的浪费。
3.对损害结果作更精确的调查
在立法上,对损害结果做更精确的调查实际上是对损害结果制作更细密的责任列表或是在法庭上追求事后更高精确性。对损害结果作更精确的调查,是否能有助于对行为动机进行改善呢?即使行为人在作出伤害前对精确的责任列表的信息很全面,但是在作出伤害行动时往往行为很难受主观控制,或是这种伤害行为的动机来自于对超额利益的追求,这种对程度的精细控制很难在违法行为行为的同时完成。比如,超速司机在出行前十分清楚,超过最大通行速度20千米/小时(行驶速度达到100千米/小时),将导致10000元的罚款,而把超额的速度降到90千米/小时,这一处罚将变为9000元。然而,在超速发生时,很多冒险者已经对于这样量化具体的惩罚规则不太敏感,或是说行为在此已经很难受到精密数字的控制。在这样一个精确的量化处罚列表中,对更为冒险的司机处罚更为严厉,这看似符合“公平”的观念在实践中却给法官提出了调查的难题,而且对司机行为的改善难以起实际效果。所以,对损害结果作更精细的调查貌似符合“公平”观念,实际上却减损了法律的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三个方面的分析都证明,在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成本很低的时候(能准确预测到实际损失),制定更精确的法律程序将能更好的影响行为决策。但是这里我们始终没有涉及为了提升精确性而导致的制度成本的增加,那么提升法律精确性追求绝对的实质正义就不是一个恒定正确的命题。
综合三个方面来看,选择一个均衡的程序正义将在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中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就成为一个有价值的议题。而且,对以上几种情况的考察发现,提升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而获得公正结果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事人在行动时的信息和具体的损失程度,危险行为收益等相关因素需要同时考虑,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所谓“公平”的制度(不断要求行为人和法官追求更精确的信息展示的制度)并没有导致更好的行为激励,或是说这种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并不大,尤其是当追求实质正义支付昂贵的制度成本的时候,用高昂制度成本支付精确性的提升就更不理智。在某些领域,如超速行驶场合、危险物品的管理或是平均伤害程度是很容易获知的案件中,只要进行简单的案件统计便可以得知。如果针对具体伤害的调查却花费昂贵的情境,那么就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的损害情况与标准列表对比就可以确定损失金额,无须对具体案件的损失情况进行调研。那种对所有案件的细节进行全面展示的完美追求只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最终可能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拒绝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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