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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损害赔偿模型

【摘要】:在均衡论的程序正义分析进路中,损害赔偿模型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的:第一,行为导致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即责任方明确;第二,在事前,当事人有可能成为加害人也有可能是受害人,并且我们默认当事人在行为前已经被如实告知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模型中,法官最主要的目标是妥当地引导当事人的行为。

在均衡论的程序正义分析进路中,损害赔偿模型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的:第一,行为导致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即责任方明确;第二,在事前,当事人有可能成为加害人也有可能是受害人,并且我们默认当事人在行为前已经被如实告知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模型中,法官最主要的目标是妥当地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这一类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是:违法的搜寻成本和执行成本为零,是无成本的惩罚(money transfer)。因为损害已经发生,法官需要在法庭上发现真实的案件事实并能给予双方一个确定判决,还应当能够对今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选择产生向善的影响。从一种事前视角来看,审判前法官对于案件的真实细节一无所知,对当事人而言相对处于信息劣势,他需要通过改善当事人的法庭行为,激励当事人自动展示案件的真实信息。在一个信息费用为零的世界里,违法者的所有行为都能被法官观察到,就不会有人选择违法,因为这是必将遭受惩罚的赔本买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损害赔偿模型中制度设计的目标聚焦为以下两个:一是提高违法人的违法成本从而促使潜在违法人约束自己的行为;二是使法律威慑力保持在一个适当水平,不至于过度威慑那些合理行为。

循着以上的分析思路,本章首先分析法律实质正义的制度成本与事前信息之间的关系,包括当事人行为时拥有信息对制度成本的影响,同时制度成本带去不同的法律结果又如何影响当事人行为时获取信息的动力;随后可以展开的讨论是制度设计中该如何恰当使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搭配,法官更应当去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还是实际后果。这其中会穿插对当事人向法庭信息的动机分析以及如何看待公平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