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贝马斯看来,法是作为政治体系中一部分一个领域存在的,他也致力于将这种政治理论运用于司法运行的论证中。德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成本。但把法条中的规范性规定与社会事实分开来研究更现实,不然何者为“程序正义”将成为永远没有讨论终点的问题。此外,还有第三种所谓综合学派,即试图结合两种理论模型中的有益因素。......
2023-08-06
路易斯·卡普洛是一位高产的法律经济学者,他现在的职务是哈佛大学,芬兰M.W.卡斯维斯和家庭关系的国际法教授,亦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著名的“约翰·M.奥林法律经济学研究项目”的参与者,他在该项目名下发表的书籍和文章多达近百篇。[65]他的社会职务还包括,“法律经济和商业中心”的副主任,美国艺术和科技学术部理事。卡普洛拥有哈佛大学的商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头衔,他的学术旨趣主要集中在税收等相关的公共经济领域,包括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传统的法律经济学最为热心的反垄断法领域,当然他自己所属的公共福利的经济政策和道德哲学这方面也是著述颇丰。他还担任众多学术期刊的编辑职务,也曾在众多美国政府和私人组织中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他这种与法律实务紧密相关的专业背景决定了他注定是一个关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实践的学者。在他接受中国学者冯玉军先生的访问中,他提到对自己所秉持的关注“社会福利”这样一个核心观点的自信,正是来自于他在法律实务领域——律师和公司法律顾问——讲解社会福利的标准时“他们所有人都对我们提出的使用福利经济学而不是抽象的公平正义观念评估法律绩效的观点表示赞同”[66]。
卡普洛可以说是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延伸到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代表性人物,福利经济学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近些年,在西方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福利经济学却有着和西方经济学完全不同的哲学基础,西方经济学自命为一种经验科学,拒绝任何道德预设和形而上学的命题,崇尚科学的分析方法和认识论,而福利经济学则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创立并构建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他认为人们的理性活动是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追求幸福是人类本性的根本动机之一。[67]在个人的功利主义之上,他提出了自由主义经济的学说,“如果让每个人都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就能够自动实现公共利益,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干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约翰·穆勒作为功利主义的拥护者和改良者,他认为凡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这一正义准绳不仅成为处理个人与群体关系的道德标准,而且更成为判断国家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依据。[68]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这部著作是庇古的代表作,也是西方经济学发展中第一部系统论述福利经济学问题的专著,该书的出版标志着福利经济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福利经济学便被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经过众多学者的理论研究的发展扩张,逐步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庇古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福利经济学两个基本而著名命题,他认为,福利水平取决于国民收入总量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国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他认为,经济福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要增加经济福利,在生产方面必须增大国民收入总量,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69]庇古认为,一个人的福利寓于他自己的满足之中,这种满足可因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也可因知识、情感、欲望等而产生,全部福利则应该是这些满足的总和。[70]
总的来说,福利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尽管,在学派演进的过程中,在研究对象、理论前提与政策主张、价值取向上经济学家有各自不同的主张,但其伦理目标就是实现福利的最大化。从某种程度上说,福利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在公平与效率间进行权衡的学问,一直以来福利经济学家通过“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经济学目标来设计公平和效率的最优组合,这一主题贯穿了福利经济学发展的历史。
另一个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以科斯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为该学派产生的标志,在这篇文章中科斯对制度成本的分析打破了人们对制度的传统看法。[71]随后,1961年,卡拉布雷西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标志着法律的经济分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派。波斯纳则在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各个法律部门的理论和实践活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从侵权法到刑法,从立法到司法,从英美法系到大陆法系,统统成为其进行经济分析的材料。他在1973年发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引起了美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的关注和追捧。
本书致力于借鉴福利经济学和法经济分析的一套分析工具,来拓展程序正义的理论视野。经济学一再强调其研究的是在有限资源制约下的效用最大化,[72]在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往往容易被我们忽略的一个前提正是法律资源有限性的问题。许多法学家讨论起立法和司法制度时往往潇洒豪迈,然而,从法律实施层面上来看,一个国家投入司法制度上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法律制度并非无限可取的。一项制度的运行,从立法议案的征集到讨论再到公布施行直至完全保障实施,都需要花费高昂的制度成本。如果任意取用,那么,要么导致法律实施者疲于奔命,要么要求国家吸纳无限多的司法职业者,这两种极端情况都会让一国的财政不堪重负并最终破产。如果我们转换视角,则将法律资源视为稀缺资源,国家投入其中的人力、财力和社会资源都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如何有效利用这一资源就将成为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实施层面上来看,制度运行的经济学目标和法律实施目标就在前提上得到统合——在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实现效用最大化。
在此一个相继而生的问题就是何为“效用”,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回答构成了各个经济学派林立的门户旗帜。以波斯纳为首的芝加哥学派认为效率最大化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核心原则,在很长时间里这一学派都在竭尽全力地证明“效率”完全可以替代正义、公平等价值,成为唯一有效并可验证的价值目标。此后的法律经济学学家也无不奉此信念为圭臬,不断地深化并强调着效率价值的重要性,并在立法环节以及司法判决中加以贯彻。然而,在经济学内在语言体系中的自圆其说并不能有效回应来自法律的规范性分析以及哲学、伦理学等规范性法学研究理论的质疑。卡普洛作为这一学派的后起之秀善于从个人福利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应当关注个人福利的最大化。他开创性地将“福利”这样一个评价标准植入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设计体系中,并使用“潜在帕累托”标准进行制度设计。他就此不仅作了深入和严谨的论证,而且切实使用“福利”标准展开了一系列思想实验,在广泛论证了侵权法、合同法、刑事法和程序法等制度,并提出了学者、普通民众和政策决策者三类不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如何在现实中理解福利经济学所蕴含的意义。福利经济学是一种选择法律规则的框架性方法,在涉及“不确定”的诉求时可以获得确定性答案,它不仅关注事后的假设,而且是通过事前视角把对法律看做一个连续性、运动着的整体,这种假设直面法律实施中的难题,最大限度地接近司法现实。2002年,他将早期的论文加以汇总编纂,出版了《公平与福利》一书,在书中他将所有的法律制度的理解都置入“福利”的包容性框架中加以分析,这本著作对法律学界的影响不亚于当年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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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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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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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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