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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均衡论:明希豪森之发》

【摘要】: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在其前后不一的论述和观点更迭中显现出这种含混不清的循环论证困境。罗尔斯认为一种程序可称之为是正义的,是因为该程序所获得的结果是正义的。在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是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除此之外,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无法提供关于制度实施层面上任何具体方案,完美的理论毕竟并不等同于切实可行的方案。

“明希豪森之发”也叫“明希豪森困境”寓意着在相互支撑的论点和论据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在其前后不一的论述和观点更迭中显现出这种含混不清的循环论证困境。罗尔斯认为一种程序可称之为是正义的,是因为该程序所获得的结果是正义的(实质正义)。至于为何程序的正义必定引导正确的结果他却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他仅用含混的表述一笔带过,“在我们发现存在法治和尊重合法期待的地方,我们通常也能发现实质正义”[16]。如果以实质正义评价程序的正义与否,那么,罗尔斯首先要面对的诘难就是,既然判断程序的正义标准与程序实施的结果相联系,那么为何不将两者合二为一呢?即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何在?既然程序正义与否没有自己的独立标准,那么程序正义不过是对实质正义的同意反复的创生修辞?很显然不是。其次,如果两种程序都能获得的同样结果,那么,何者更正义又该如何判断?结果相同的不同程序的选择是否仍有标准呢,还是仅仅凭借感性与恣意?在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是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

不少学者不仅在理论上对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提出了置疑,就连对其正义理论的实证研究也正逐步展开,其理论中所推演出的结论也开始让人们逐渐反思和动摇对正义论的信仰。比如,在处理残障人的问题上,美国伦理学家纳斯鲍姆从伦理学角度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审视,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论设计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那么残障人与儿童等不具备理性能力的人就失去了参加构建正义原则的机会,但是个人能力平等的假设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作为一个前提被假定的,这使得他的理论在实践上又陷入实质正义无限弹性的讨论中。[17]另外,实验经济学也对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之下的福利选择进行了实验调查,而结果却并非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一般让人值得追寻。[18]实验经济学是通过“真实世界的人们的公平观念到底怎样”也就是“体验主义”(experiential justice)而不是根据逻辑思辨给出的“概念化的正义”(notional justice)说明理论问题。在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实验中Frohlich和Oppenheimer两位政治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实验方法检验人们是否在遵循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感受社会正义,可实验结果实际上却和罗尔斯的结论大相径庭。Oleson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日本和美国,重复了Frohlich和Oppenheimer的实验,发现了极其相似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并不支持差异原则的福利分配,在一种风险规避的心理作用下,反而都选择了“底线最优原则”。丁建峰先生则根据这些实验经验在中国也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仍然是一种道德直觉或是说政治态度在深刻影响人们的公平感觉,而人们对获得这一结论的过程并不敏感。[19]这些最新研究成果验证了我们之前对罗尔斯理论的怀疑,人们到底是在支持一种程序产生的正义还是在支持一种正义的理念,很显然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把这个问题混淆了。

除此之外,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无法提供关于制度实施层面上任何具体方案,完美的理论毕竟并不等同于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实现世界中,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衡量标准在实施层面上必须考虑制度实施的成本约束,执行正义政策的机构还需要受到公共预算的现实约束。国家承诺的正义理想在面对预算无限可取的神话前,只可能走向两种结局,要么违背理想正义的承诺走向国家信誉破产,要么国家被追求决策的零误差而折腾的财政破产。社会科学的理论不应仅仅由一些美好的愿望和假设组成,在法理学的制高点上社会现实会击碎那些无法实施的制度方案,正如社会法学派的那些学者曾经指出的那样立法者必须充分尊重社会现实,法律也要努力保持与社会现实的亲和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