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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结果论与参与论相平衡

【摘要】: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对程序正义问题关注多年,他2010年出版的《程序正义理论》是国内学术界对程序正义理论研究问题中的比较权威的研究成果。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程序正义”的核心问题是他们的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论战,两位重量级的法哲学家对“程序正义”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学术界一直致力于程序正义理论的分类研究,近几年,比较引人关注的当属陈瑞华教授的相关研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对程序正义问题关注多年,他2010年出版的《程序正义理论》是国内学术界对程序正义理论研究问题中的比较权威的研究成果。在这本书中根据程序价值的不同维度,也就是人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为标准,陈瑞华教授将程序价值理论划分为四个模式: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5]

陈瑞华教授认为从更宽泛的层面上划分,“大体上看,有关程序价值的理论能够形成体系的,主要有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体主义理论”两种,这种划分与本书划分方式从划分结果以及涵盖学者的范围来看是基本相同的。但本书将程序正义理论划分为“结果论”、“参与论”与“均衡论”乃是从法律经济学关注的制度成本角度来划分的[6],因此在本书中也不准备使用“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体主义”的表达,同样本书并不关注两个流派中各位学者之间观念上除基本立场外的细微差别。

在关于程序正义汗牛充栋的学术著作中,引发人们持久关注且最有影响力的非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位学术大家莫属,两位在西方世界的法学家中均属最有影响力的人物,其身后均追随者甚众,他们自己的很多学生也成为屈指可数的著名法学家。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程序正义”的核心问题是他们的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论战,两位重量级的法哲学家对“程序正义”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