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卫生法规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卫生法规

【摘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①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②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③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④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三)咨询、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行政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