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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法规

【摘要】: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3.医疗机构履行接诊义务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

一、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条件

《精神卫生法》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①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②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③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二、精神障碍的诊断

(一)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二)精神障碍诊断的对象和条件

1.一般情形的送诊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危急情形下的送诊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医疗机构履行接诊义务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

(三)精神障碍诊断的主体和程序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规定紧急情况下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三、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精神障碍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必须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条件,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①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四、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和鉴定

(一)再次诊断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是指依法取得精神障碍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患者和家属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如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三)再次诊断结论和鉴定报告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四)住院治疗手续的办理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名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例中予以记录。

(五)出院自愿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义务

《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六、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指借助心理学的、非药物的技术和方法改变患者的心理状态来达到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目的。临床上心理治疗最常见的对象是神经症等轻度精神障碍患者,同时也包括需配合药物治疗进行心理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法》规定,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七、未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精神障碍患者违法行为的处理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九、强制医疗

《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还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