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传承传播的重要成果

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传承传播的重要成果

【摘要】: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一、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中医药教育机构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方法相结合。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重点培养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中医药临床科研领军人才;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基层中医药人才以及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等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中医药职业技能人员系列,合理设置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岗位;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建立中医学专业认证制度,探索适应中医医师执业分类管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打造一批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名校和学科;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二)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继承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1.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的条件 包括:①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②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的条件 包括: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中医药科学研究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着力推进中医药创新,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

健全以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为核心,以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中医科学研究基地(平台)为支撑,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领域科技布局。统筹利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中医药相关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化中医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研究,开展经穴特异性针灸治疗机制、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制等研究,建立概念明确、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体系。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一批基于中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新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鼓励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的中药新药研发。针对疾病新的药物靶标,在中药资源中寻找新的候选药物。

(三)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通过同行评议和引进第三方评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与转化应用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

三、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一)中医药传承人制度

《中医药法》规定,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二)中医药文献保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1.承担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的机构 《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所(室)是主要承担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的专业机构。凡有条件的省市、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均应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专业机构。各级中医主管部门应给古籍文献研究所(室)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列人科研编制,促使其较快地发展。

2.奖励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完善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四)中医药文化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倡导中医药养生,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大力倡导“大医精诚”理念,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行业风尚;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更多非药物中医诊疗技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使更多古代中医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推动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创作一批承载中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促进中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旅游餐饮体育演艺等有效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提升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