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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①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服务的。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⑤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⑥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⑦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⑧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⑨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⑩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2)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上述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五、扰乱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