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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解决方法及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摘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损害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同时,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充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损害程度。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条件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

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民事责任争议,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损害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了规定。

2.行政调解 医疗损害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已确定为医疗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损害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人民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解时,应当遵循医患双方自愿原则进行。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就争议事实、赔偿数额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4.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诉讼是解决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最终途径。

三、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项目

医疗损害侵权行为致患者人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等;造成患者残疾的,除以上致患者人体损害的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除致患者人体损害的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