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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争议:行政处理与监督

【摘要】:3.行政处理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 医疗损害争议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争议的审理裁决,都是解决医疗损害争议的途径。

一、医疗损害争议的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申请的提出 发生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申请。

2.受理行政处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发生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①患者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理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 医疗损害争议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争议的审理裁决,都是解决医疗损害争议的途径。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医疗损害争议。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

1.技术鉴定程序的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2.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3.医疗损害责任人员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4.汇总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损害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