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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分析,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检验机构责任

【摘要】:医学会主要进行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争议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机构进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的质量鉴定。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医学会并不介入。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应遵照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要求。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目前,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出台之后,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这就出现了目前二元化的医疗鉴定模式。

现在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主要是3类: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医学会主要进行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争议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机构进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的质量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二是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又分为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和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医学会并不介入。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依法需要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医学会并不具有相应资质,所以,医学会也不介入。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只能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实质上也就是医疗事故部分。

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应遵照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要求。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组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但是,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应当针对《侵权责任法》提出的一些新概念,诸如当时医疗水平、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义务、过度检查、不合格的血液、严重精神损害等,在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外,适时调整和扩充新的鉴定内容。

(二)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鉴定专家库的建立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学会依照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四)鉴定专家组的产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

1.鉴定原则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2.鉴定书的内容 应当包括: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医疗事故等级。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六)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