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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临床用血管理与应急预案

【摘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急用血工作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2012年6月7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一)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临床用血申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①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③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规定内容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三)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应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逐项核对。

(四)发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为保证所取血液与受血者资料吻合,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①标签破损、字迹不清。②血袋有破损、漏血。③血液中有明显凝块。④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⑤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⑥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⑦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⑧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日,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血液一经发出,不得退回。

(五)输血

输血是临床输血治疗的最终落实环节。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①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方可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③输血过程中应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三、临床应急用血

《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②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③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④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四、临床用血费用

根据《献血法》的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述费用。

五、患者自身储血

《献血法》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